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物体坠落、溺水、中毒、电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中毒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方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者涉及跨省、跨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我们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安全。发挥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关键作用,同时也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应对突发情况。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托科学、遵循法规,规范化开展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最新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委员会、国家相关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设置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消防队、专业救援队、企业单位的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国际救援力量等组成。这些队伍在灾害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协助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由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各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进展,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颀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应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突发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发生。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接收到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展开分析和处理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以供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制定救援方案时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接到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预防措施,确保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将组织实施具体标准见1.3的行动计划。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超出了自身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以实施救援行动。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并执行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在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会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国务院部门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进行相应的处置和应急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建立与事故灾害现场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及其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以便随时了解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已派遣相关人员和专家前往现场参与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如有需要,将协调调派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通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进入Ⅰ级响应后,将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并与地方政府协调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将根据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各应急队伍将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紧密配合,共同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故单位和首批抵达的应急救援队伍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初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连锁事故的发生,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扩散的链条。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进行现场处置。当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和当地政府将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行动,迅速控制事态。
面对突发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将依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全面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确保其合法性。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及时协调相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遣专家团队提供支援,包括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会根据具体事故类型,执行相应的现场防疫措施,确保事故现场的卫生安全。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调配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护群众安全所需的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正在组织调动本地区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不足时,可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将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提供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检测和数据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科学依据。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以便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事故。
4.9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保险公司立即展开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及时获得保险赔付和援助。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如果需要,国务院可以直接成立调查组或授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定期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应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了解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的情况,各专业队伍应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将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设立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并在道路受损时组织快速抢修,以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到达,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确保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升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建立起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确保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以及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工作。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急救援资金的首要来源是责任单位自行承担,若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应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国家应根据《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提供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的经费支持。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专门的场所,以供人们在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发生时避难和安全度过。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将提供支持。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熟悉救援操作流程,增强团队协作意识,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纳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干部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调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发现和新情况的出现,均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好的,我会修改成原创内容。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使其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将大大提升救援效果。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如果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责任人员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具体处罚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定。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如果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将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制定符合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责任的行为。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绝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听从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逃避责任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积极发展与国际应急机构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救援行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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