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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3篇)

发布时间:2024-08-27  (9330字)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1

  为了迎接新中国成立x周年大庆和中秋节的到来,保障辖区在这两个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根据县局的要求,结合当前食品安全的情况,特制定了国庆、中秋节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经过当地政府的协调,各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意识。我们深刻认识到,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全力以赴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们将重点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加强餐饮消费监管、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规范食品包装和餐具等环节,以推动食品市场秩序的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的节日食品安全。

  工作步骤:

  一、成立“国庆”、“中秋”两节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范孝明所长:组长;

  李汝生副所长:副组长;

  杨金刚副所长、朱文迪为成员

  二、请在国庆中秋节前,联系各地政府组织一次食品市场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将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点内容检查,主要针对月饼、食用油、蔬菜、猪肉、粮食、禽蛋、乳制品、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酱油、食醋、小食品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较多,以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品进行检查。二是重点区域的检查,重点关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节日市场集聚地、农村各类集市等地的检查。三是重点规范经营行为检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小摊点、小卖店的管理,特别要严格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和质量,切实防范过期变质食品、无证无标食品、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各乡镇政府安排检查时间如下:

  土桥镇x年10月21日到x年10月24日;

  濠头乡20xx年10月25日到20xx年10月26日;

  永丰乡20xx年10月28日到20xx年10月29日;

  三、预防和日常巡查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食品市场检测点和食品检测体系的作用,及时发现“国庆”、“中秋”两节市场食品安全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有效控制有问题食品的流通。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要求各乡镇食品经营户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台帐和散、裸装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制度,推动经营者依法守信经营,切实控制食品质量。引导超市、集贸市场、经营户加强自律,加强对肉类、蔬菜等重点品种的入市前自查,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同时认真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巡查,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

  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提高食品安全的紧急反应能力。确保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上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2

  一、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16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xx】110号)均把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列为今年重中之重的工作,部署了七个专项整治任务。为扎实做好今年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安办(20xx)82号)要求,结合县食安委办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循"集中部署、突出重点、属地管理、联合督导"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得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突出重点,带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使全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规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对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打击恶意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重点品种专项整治。

  针对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我们将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升自检能力,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整顿行业秩序,取缔违法单位。推进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3

  一、整治工作背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我国的耕地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我们必须牢牢守住这片关系着十几亿人吃饭的耕地,切不能有任何闪失。为了保护耕地,我们需要建立起最为严格的保护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呵护我们的耕地。

  各地纷纷展开了针对“大棚房”和违建别墅的专项整治行动。

  2020年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了“六保”工作,其中包括确保粮食和能源安全。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基础。

  二、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

  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对土地的保护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福祉。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耕地对于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储备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目前,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因此,需要严肃处理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问题,以维护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耕地保护是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计的重要保障,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供应的稳定和农民持续的生计来源。

  国家一直强调保障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我国人口众多,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一旦发生战争或重大灾害,保障全国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成为首要任务。因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于保护耕地资源。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防范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成为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任务。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土地作为一个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等特点,在我国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土地利用需做到可持续发展,则更需强化土地管理、对违法使用耕地等问题进行严格管控。

  3、耕地保护事关社会矛盾稳定

  我国近年来出现了猪瘟肆虐的情况,导致猪肉供应紧张,价格不断上涨。与此同时,农产品市场也受到影响,价格普遍上涨。这种情况下,如果耕地面积减少,农产品供应不足,也会导致物价上涨。随着我国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增加与耕地减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粮食供给问题变得愈发严峻。因此,保持粮食供给的平衡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三、《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根据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根据最新规定,任何超出批准数量的土地用于建造房屋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地,多占的土地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强占耕地建房未经批准,超出批准面积的行为均应被明确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从而改变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严格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项目,均需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防止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从事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相关部门发布了《通知》,明确禁止此类行为。这一举措旨在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在此次新规中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尤其是耕地用于建造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建筑。这些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禁止。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进行农用地转用、占地建房等行为,相关审批手续须依法依规办理。否则,一经发现,相关批准文件将被视作无效。

  四、排查工作相关解释

  (一)如何认定乱占耕地建房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在各类耕地上擅自建造房屋的行为。比如,因宅基地批准停滞导致多年无法办理宅基地手续的情况;不符合分户条件而无法获得宅基地批准的情况;未按规划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没有取得用地计划指标却擅自进行建设的情况;未缴纳相关费用而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虽然有手续但并不合法合规的情况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方案中指出的乱占耕地建房情形,仅是摸排的政策标准,下步如何分类处置,需待处置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二)本次摸排的对象包括哪些

  本次摸排对象包括四类:

  一是住宅类,农村住宅可以分为单户住宅和多户住宅两种类型。单户住宅是指一家人独立居住在一栋房屋内,拥有自己的住房空间和生活设施。多户住宅则是指一栋房屋内有多个户家人共同居住,他们共用一些生活设施和空间。

  二是公共管理服务类。指农村用于公共管理服务的房屋,包括村“两委”办公用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图书馆、阅览室、礼堂及硬化了的公共广场等文化娱乐设施,卫生站、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医疗卫生设施,祠堂、寺庙、教堂等设施。

  产业类用房包括各种用于农产品加工、工业生产、商业活动、旅游服务、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建筑物。

  四是指没有房屋建筑物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矿产设施、工业设施、商业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设施等。这些设施没有建筑物,例如公路、矿山采矿场地、停车场、鱼塘等。

  (三)什么是建设主体

  承建房屋或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合伙人)被称为建筑承包商。建筑承包商负责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完成的整个过程,确保项目按照预算和时间表顺利进行。他们通常与客户签订合同,负责协调和管理所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事务。

  (四)关于个人干部身份问题

  干部包括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国有企业有编制和长期固定工作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不按干部填写。村(居)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中经选举产生的人员按干部身份填写。

  (五)关于本村村民、外村村民、城镇居民的判定

  本村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居)的村民,判断时以户籍登记为准,长期在本村生活但户籍不在本村的不属于本村村民。外村村民是指户籍在其他村(居)的村民。城镇居民通常指非农业人口,包括落户在乡镇集体户的人员。

  (六)关于摸排时间问题

  请帮我查找自20xx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并对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xx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也进行摸排。

  (七)关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土豆、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地、复垦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五种:(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区别: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永久基本农田。

  本次摸排任务中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土地等等。

  (八)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临时用地是指为了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该获得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据土地权属与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九)关于一户一宅、一户多宅

  1、一户一宅:“一户”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同时“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一户拥有一个独立户口本,一个大家庭也可能是一户。一宅的标准是申请到的土地只有一块。

  2、"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

  (十)分户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家庭成员中的子女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能力,生活能自理,可申请分户;二是结婚成家,可申请分户。

  (十一)关于土地来源

  1.承包地: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土地。

  2.自留地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3.集体自营:指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经营的土地。

  4.土地租赁是指个人、企业或组织按照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一种行为。在土地租赁中,租赁双方建立了租赁关系,租户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使用土地,而土地所有者则收取租金作为补偿。

  5.购买土地是指以一定费用一次性支付,获得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

  6.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依法保留土地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

  (十二)房屋(项目)总占地面积

  村民建房,房屋面积是指房屋建筑物在地面上所覆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而其他房屋项目的总占地面积不仅包括房屋的水平投影面积,还包括与该房屋相关的庭院、车库等占地面积。

  房屋面积如何确定?

  有国土调查、根据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等成果填报土地面积。如果没有这些成果,可以使用皮尺、红外测距仪等工具进行测量。如果图斑影像清晰,也可以通过图上勾绘的方式进行计算。在省级下发的图斑中,如果只有一个摸排对象位于图斑范围内,则应以省级下发的图斑面积为准。

  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各地属于哪种限额标准,根据当地地形认定。

  (十三)关于宅基地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村民住户主房外的其他设施,包括厨房、厕所、院落、畜禽圈舍等。为了全面了解农村村民的附属设施情况,为今后的分类处置工作提供依据,本次调查要求填写附属设施的面积信息。

  (十四)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物是指由人类建造而成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结构,通常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工厂、学校、医院等,提供了人们居住、工作、学习、治疗等各种功能。而构筑物则是指人类建造的其他各种建筑物,主要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领域,如桥梁、隧道、水坝、公路、管道等。构筑物通常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主要起到连接、引导、储存等作用。

  (十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将违法地块的边界范围(或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纸质图件(或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比对,同时对照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如果地块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内,则应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地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或独立工矿用地区域内,则也应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外,如果地块项目已被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则应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六)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时,需要将用地的界址范围(或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进行对比。只有当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标注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内时,才能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

  (十七)涉及保密房屋的如何上报

  根据信息采集表(公共管理服务类)的要求,整理相关信息并填写纸质资料报送。

  (十八)大棚房清理整治、违建别墅整治情况如何填写 请填写大棚房清理整治和违建别墅整治的具体情况,包括清理整治的时间、地点,清理的进展情况,清理所涉及的人员和资金等情况。同时还需注明清理整治的效果和成效,以及后续的整治计划和措施。填写时应客观真实,详细描述清理整治的过程和结果,以便相关部门和公众了解清理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将清理整治情况填入相应图斑的备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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