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均同意遵守该协议。
第一条、维修程序:
1、请提供修理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和底盘号,并在送修单上加盖公司公章。
2、乙方需对接收的车辆进行彻底检查,确认需要进行的维修项目后,填写维修单并注明维修所需材料费和人工费用,并待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乙方需要在维修完毕后将修理完成的时间记录在"维修单"上。
4、在维修过程中,如果乙方发现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未书面回复同意,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5、"送修单"需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6、"送修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条、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2、人工费包括维修小修定额人工费和大修人工费;其中:
小修工程包括各级维护和中小修理,在维修过程中,人工费按照定额标准计算;而大修工程的人工费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详见附件一。
3、材料费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质量保证
在保修期内,乙方需要对维修质量引起的任何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负责。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0公里;
2、二级维护:1000公里;
3、一级维护、小修:200公里。
第四条、结算方式:
1、乙方应在交接车辆时,将维修结算单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并交给甲方。
2、结算方式为:
3、乙方应当在每次维修后向甲方提供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上,甲方享有优先维修其送修的车辆的权利。
2、已完成维修的车辆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与维修单内容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免费返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3、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2、甲方送修车辆时,乙方将优先为其提供维修服务。
3、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乙方应当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
5、乙方应当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6、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
7、乙方保证所使用的配件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为全新原厂配件,严禁以次充好或擅自更换汽车配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关费用,造成了迟延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应付款项。
2、乙方如未能按时完成车辆的维护义务,将需要向甲方支付每日车辆维修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用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如果甲方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丢失或损坏,乙方将负责赔偿。
4、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维修,乙方应向甲方每日支付该车辆总维修费用的%作为违约金,直至质量合格为止;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的损失。
第八条、协议的修改及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3、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送修车辆交由任何第三方维修;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件;
(3)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同日止。
第十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指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附件、附录和相关文件构成的文件。
(2)“合同价”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在履行完全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汽车维修服务包括车辆的大修、保养维护和日常维修,涵盖小修、中修、车辆年检等项目。
(4)配件材料是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在进行维修服务时需要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和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二、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我们提供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他汽车维修相关的服务项目,同时还有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等服务。
三、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甲方同意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时,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
3.3甲方车辆出现问题时,乙方应优先考虑修复,尽量保留原有零部件,确保修复效果。对于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零部件,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更换。
四、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本地区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详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是指维修工程师根据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标准收取的费用,用于小修、大修项目。其中,小修项目指的是维修工时较短、维修范围较小的项目,大修项目指的是维修工时较长、维修范围较大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量和维修难度,工程师会按照工时费标准计算费用并收取。
(3)材料费指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价格,在乙方提供的正式维修发票中会明确列出。
五、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甲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需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详细列出车辆维修的具体项目、所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价格、工时费用以及质量保证期。经办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给乙方。结算单需保留多份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交接竣工车辆给甲方时,应当一并提交完整的结算清单、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六、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期,乙方须在次月5日前提交全部结算清单(附带总报表打印件)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经由甲方经办人核对签字,随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付款手续将在收到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质量保证
7.1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确保服务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维修技术应当达到一定水平,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7.2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如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3乙方应对经过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甲方要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全新的原厂正品材料,确保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具有满足性能要求的使用寿命。在维修车辆交付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缺陷导致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证明维修存在缺陷,甲方将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7.5在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采取行动,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相关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八、索赔
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主张赔偿。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甲方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提出索赔,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可以通过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甲方同意免除本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
(2)甲方要求乙方免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全新、原装、合格产品进行更换。乙方还需根据合同约定,对修补或更换的零部件延长相应的质量保证期。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车辆发生故障,甲方的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以避免损失扩大。如果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乙方有权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即视为乙方已接受上述索赔。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的10天内,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需由乙方用现金补足),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九、乙方交货延误
9.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十、误期赔偿
10.1如乙方无故延迟维修时间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也未按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除了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赔偿费用。逾期赔偿费用按每车每天三百元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一万元整,一旦达到逾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十一、不可抗力
11.1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甲方不得要求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得要求乙方承担误期赔偿或单方面终止合同。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甲方,说明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除非甲方书面另行要求,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履行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事项。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0天,甲方、乙方应友好协商,尽快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二、税费
12.1乙方应自行承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政府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
十三、履约保证金
13.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13.2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乙方维修的车辆在出厂后出现质量问题达到3次的情况;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情况。
(4)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
(5)由于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6)你没有按时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也没有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甲方未按时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乙方服务
16.1乙方应保证全天候24小时提供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收费标准和配件价格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资格。
十七、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8.3双方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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