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特制定本集体合同。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约束力,适用于企业及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确保双方能够就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双方应建立定期举行协商会议的制度,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同时,协商会议也应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双方单位与工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对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在招聘员工之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在劳动合同中,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相关事项,需要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工会有责任协助指导员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______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与职工办理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若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修改、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新招聘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制定工资分配方案需经过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本单位的经济状况,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随着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会适时调整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十条本单位将于每月固定日期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发放日期将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在发放工资时,单位将向员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扣留或拖延员工工资,除非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由公司代扣代缴的部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工资平等协商机制指的是,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以及奖金、津贴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如果因本人原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则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本单位制定了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保障员工的劳动时间。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会安排在每周的固定日期。对于某些特殊工种由于生产需要无法实行以上标准工时制度,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会提前告知员工。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安排,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方式,确保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满__年以上的员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员工代表协商确定。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员工自行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八条本单位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将协助单位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实施。单位可以提出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也可以由工会提出要求,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来落实各项重大福利。
第二十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期制度。对于因工或非因工而导致死亡的职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以及其他各类补贴。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合理提取安全环保费用,并将其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第二十四条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就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会有权发现单位存在违章指挥、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的情况,并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以及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可以建议单位立即解决,并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应根据其所处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不同特点,按月及时发放保健津贴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针对不同的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制定不同的保健津贴标准和防护用品发放期限,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项健康体检,每年至少一次。对全体职工应当每两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单位应该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危害作业,包括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施登记制度。雇佣未成年工,除了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获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体检时间超过半年时,也需要进行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每年制定员工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五条单位有责任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持续教育以及转岗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5%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该积极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活动,鼓励职工自主学习提升,努力成为岗位上的专家。同时,要不断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那些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职工,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以激励更多职工踊跃提升自我。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将对表现优异的职工进行荣誉和物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参与新产品开发、积极推动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和节约支出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
第四十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视情况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给予职工处分时,必须充分调查确认事实,并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组织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同时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处分决定书应当经被处分职工本人签收,并记入其个人档案。若准备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工会理由,工会如认为处理不当,有权要求重新审议。单位应当认真考虑工会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工会最终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15%。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根据以下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 -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 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 - 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情况影响合同履行; - 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
单位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法律诉讼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发生时,视为合同解除。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发生时。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当地政府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双方一旦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程序。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应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单位与工会审核备案后,分别由双方单位和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认真执行本合同,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全面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按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确保工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的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会应当引导职工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珍惜企业财产,保守企业机密,热爱自己的岗位,尽职尽责。同时,工会还应指导职工恪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重要决策和决议。最重要的是,工会要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工作,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公司将岗位责任、劳动表现、经营状况作为工资分配制度的主要考量因素,确保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权益。
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公平公正、激励有序、绩效导向、合规合法的原则,确保工资与工作量、绩效、贡献相匹配。工资分配制度涵盖了职工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分配规定,保证分配机制的透明公开。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工资制度
企业针对员工制定了不同的工资制度,包括计时工资制(包括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
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收入分配形式,例如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
第八条 工资性收入
企业工资性收入包括员工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企业根据员工的工龄、职务、级别、岗位、技能等因素确定其基本工资,并可能包括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具体执行参照企业相关规定。
第九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应当在每月固定的某一天,遇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不得有克扣或拖欠的情况发生。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 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所属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之一的变化,与工会展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职工工资可以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挂钩,挂钩幅度可达到双方协商一致的百分比,确保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而正常增长。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我们将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在工资增长过程中,我们会对那些在生产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员工、急需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更多倾斜。同时,我们也会确保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增长幅度,以逐步实现全体员工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劳动,保证每月工资不低于公司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的最低标准,为每月____元,每小时____元。此标准将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进行年度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人均工资水平
去年公司员工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计划在____年内在公司经济效益提升的情况下,将员工的年均工资提高至______元。
第十四条 工龄工资
公司的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增加固定金额,具体数额以当年12月31日为准。
第十五条 职务工资
企业根据不同的经营管理岗位确定职务工资,通常分为行政职务、技术职务、销售职务等。企业党群系统职务与行政职务相对应。具体的职务工资标准以企业的党政任免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级别工资
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岗位工资
根据岗位评价结果确定岗位工资水平,实行同岗同酬、易岗易薪原则。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责任、复杂程度、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涵盖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划分为五个等级,工资标准差异较大,分别在一定范围内确定。
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达到___年,并且经过绩效考核合格,即可晋升至上一级别岗位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技能工资
为了激励员工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技能,我们制定了技能工资标准。评价员工的依据是他们个人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包括可衡量的技能、已获得的知识和学历、以及职称等。只有具备这些标准的员工才能被企业聘用。
工人岗位根据职业技能水平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层次。不同层次的工人拥有不同的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请参考附表。
工程技术岗位根据职业资格一般可分为四个等级: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不同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各公司或单位内部规定为准。
同一员工同时具备两个不同级别的条件时,将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连续工作满___年并经过评定合格,即有资格晋升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对于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经企业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并报企业批准后,可以晋级____个等级。
第十九条 奖金(绩效工资)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工作表现,确定员工考核期奖金的基数和发放标准。奖金基数标准请参考附表。
第二十条 计件工资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了《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计件工资的发放标准。具体的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加班工资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加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可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月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计件加班工资基数应根据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来核算。
第二十二条 相关津贴和补贴
企业通常会为员工提供一些额外福利,如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500元标准。指工作环境在高温天气下,即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或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情况。
全勤津贴:倒班岗位底薪为4000元/月,值夜班岗位底薪为4500元/月,白班岗位底薪为4200元/月;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或脱岗超过2次,以及请假累计超过3天的情况,将不享受全勤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给予员工额外补贴或津贴的工资待遇。这些特殊工作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情况。此外,也包括对劳动模范的额外奖励和津贴。具体的标准和政策可参考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文件。
各种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服装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调整、人员调配、降低生产成本、原材料变更、工资增加等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在提出修改方案时,应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并与工会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期间,当月实际发放工资应不低于企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不包括劳模津贴)的基础上。
待岗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支付。
试用期内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企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在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企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以及计划内生育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企业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并支付工资。同时,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产前检查和哺乳时,也应享受法定休假。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支付将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对违纪职工进行扣罚后,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企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标准工时制度
公司实行固定工时制度,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公司规定,员工每天有1小时的用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享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员工用餐时间固定,每连续工作5小时安排一次用餐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可能会安排部分部门和岗位的员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者安排晚班工作,亦或者采用轮班制度,或者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采用不固定的工作小时制度。这种安排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并且要通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为满足生产特点的需要,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工作制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为基准,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要求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在执行该工作制前,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通知工会。
企业应该在充分尊重职工意见的前提下,与工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具体的工作安排。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合适的方式来完成生产任务。企业每年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天,以保障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企业为了适应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采取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_____天。
第二十八条 加班安排的原则
企业可以在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要保证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二十九条 加班时间的确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或者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或者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
第三十条 加班程序和约定
(一)企业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充分协商,共同确定加班工作的时间安排、参与人员和具体内容。
(二)企业未经与职工协商,擅自要求职工加班加点的行为是违法的,职工有权拒绝这种强迫加班的要求。
(三)职工如需加班,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加班费用需按规定支付。
(四)工会有权随时查阅企业的加班记录,以确保员工的加班情况得到记录并合理安排倒休,同时也可检查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五)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加班约定
企业除了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约定:
(一)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或者按照正常安排需要加班,员工在休息日被安排加班时,应按照正常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工资,除非另有约定需要给予补休。如果加班时间少于4小时,员工应当至少获得相当于4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
(二)企业要求员工保持灵活的工作状态,随时待命,不能随意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三)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加班补休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因加班需要补休时,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如果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根据个人需求提出补休时间,若企业拒绝职工的补休申请,职工可保留这些补休时间,并在一年内有效使用。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并与工会进行协商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当积极协助、引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和执行合法的劳动合同,同时监督企业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招聘职工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确定招聘计划,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招聘条件择优录用应聘者。企业制定招聘条件时,应当具体明确、量化明确、操作性强,并及时告知工会,以便顺利开展招聘工作和试用期评估。
企业在拟定招聘条件、招聘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年龄等因素而进行歧视,确保公平就业的原则得以贯彻。
第三十五条 用工形式
(一)本公司雇佣了全职员工。公司与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员工的工作。
(二)企业可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聘请劳务派遣人员来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但是,企业应避免将长期性工作岗位交由劳务派遣职工担任,而且劳务派遣职工的数量不应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三)企业可以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根据相关规定,非全日制职工的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非全日制职工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第三十六条 试用期
(一)试用期员工如因事假、病假等原因累计休假超过___天,将需要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继续在本企业工作,则将被视为全职员工,工龄将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
(二)雇主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前至少____天通知员工,并书面说明解雇理由。
(三)企业招聘时,曾经在本企业工作、试用期达到1个月或以上的申请者,应优先于其他人员被聘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员工从事的具体岗位、所需的工作经验、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
职工如果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公司可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的文本可以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二)工会有责任向职工普及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他们了解法律文件内容,提高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工会有权对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雇主不得在与女性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任何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权利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工会,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工会对解除合同的理由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应当认真考虑工会的意见,并及时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
(二)享受医疗期的员工,医疗期结束后若仍未康复,需经过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能力。根据评定结果,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则需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病退、退职或退休手续;若被评定为五至十级,则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国有企业在裁员时,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人员裁减方案,并经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成员有固定工作,需要照顾老人或未成年子女。
5.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五)工会有责任监督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确保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并保障职工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四十二条 其它约定
(一)企业招用劳务派遣职工、非全日制职工在关键生产岗位连续工作___年以上,应安排本企业全职员工接替该岗位的工作,或者将劳务派遣职工、非全日制职工转为本企业全职员工。
(二)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三)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等同于任期。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若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任期,则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在任期内本人存在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其工作岗位或调动其工作。如确需调动,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职工每周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日。
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
企业在五四、六一儿童节、重阳节等特殊节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息1-2天,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在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婴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考核规定发放。
跨省市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企业根据情况,酌情报销____%路费。
第四十四条 病假
职工患病出外就诊的,须在当日出示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因病需请假时,应当在首日及时通知企业,并报告请假时间,返岗后需提交病历、医嘱以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给企业备案。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长期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时,应提前通知企业,并提交相关的医生证明。企业会根据职工的具体病情和工作年限,及时办理享受医疗期的手续,批准职工病假。
第四十五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休____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14天的奖励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六条 丧假
员工在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监护人)不幸过世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员工____天的丧假。如果员工需要外出处理丧事,丧假期间不包括旅行时间。
第四十七条 产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后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如果产后身体尚未完全康复,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女职工需要提交医生出具的证明并经企业核实,可以酌情延长产假____天。
女性员工因放环后怀孕并流产时,可以享受和产假相同的待遇和假期安排。
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假
女性员工可以享受产假政策。在产假期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女性员工,将额外获得____天产假。
第四十九条 育婴假
子女刚出生,男职工在公司内享有连续休假的育婴假,期间为期____天。如果新生婴儿出现健康问题,男职工可提前____天提交医生证明给公司,经审核批准后,育婴假可延长____天。此外,如果女职工延迟生育,奖励假期可以转给男方享受。
第五十条 探亲假
职工入职满一年后,如果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与其工作地点不在同一省市,便可申请探亲假。
员工可以申请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以享受一次,假期为____天,不包括往返路程的时间。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不少于7天,不含路程;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当年无法安排休假,或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安排一次,假期不少于10天,不含路程。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假期安排为每4年一次,假期为____天,不包括路程时间。
出境、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事假
职工如因私事需请事假,须提前____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_____天。突发临时情况发生时,应立即电话通知企业。
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参加学生家长会、房屋维修、房屋拆迁、因私事务等,可申请请假____天。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患重病住院需陪同照顾的,职工应向企业提交休事假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职工可以休____天事假。
很抱歉,因故无法按时返回公司,员工应提前________天向所在部门领导申请延长事假。若事假需要延长超过______天,员工需提交书面说明给公司,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事假。
第五十二条 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申请工伤假,经医务部门鉴定,负轻伤的,工伤假不超过6个月;负重伤的,工伤假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假期,但最多不得延长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果延长12个月后仍因病情未彻底好转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可考虑病休。
第五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
公司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带薪年假,年假需在同一年内使用,不得跨年度。具体的年假标准请参考以下表格:
第五十四条 年假安排
(一)每年1月,公司会公布本年度带薪年休假的选择时间段、每位员工的年假天数以及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等信息。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休假时间,并需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公司或工会提交书面休假申请。
(二)根据公司和工会的协商,制定了本年度的职工休假计划,并已在公司内部张贴布告,公布了每位职工本年度的休假安排。
(三)由于特殊情况,职工不能按原计划休假,或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职工应提前一周向企业和工会提出申请,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并于三天内做出答复。
(四)所有事先公布的休假安排必须严格履行。
第五十五条 假期加班
企业需要职工在婚假、探亲假、育婴假期间工作的,企业应按照职工日(小时)工资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同意不安排年休假。对于因此而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企业应至少提前_____天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制定加班计划。
(二)企业制定假期加班安排,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填写加班申请表,企业与工会共同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加班工作。若申请加班的人数不足,经过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后,才能安排未申请加班的员工参加加班工作。
(三)假期加班应保证至少4小时的工作时间和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五十六条 其它规定
(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生病,可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年假生病期间可以算作病假的情况,年假顺延。
(二)职工如需在年休假期间结婚,请提前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确认后,可安排休婚假,同时年假顺延至其他日期。
(三)每两个带薪假期之间需间隔至少__3__天,除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外,不得连续休假。
(四)年度内没有休满婚假或探亲假的,可以积攒假期剩余天数,与年假一起合并计算,休满剩余天数。
(五)工会每年会安排不少于三天的疗养活动,分期、分批组织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和标兵参加。
(六)职工因私脱产学习进修可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企业年初应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如:死亡事故为0;重伤事故为0;火灾事故为0,职业中毒事故为0。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内容详细具体、目标明确、措施有效。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组织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预防事故的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确保员工的劳动保护。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防火、环境保护、治安、保卫、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公司将设立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规定,将按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并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以下责任:
(一)本单位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全体员工切实落实。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可以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操作流程,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督促,确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组织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完善的预案,可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生产安全。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 企业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间,组织实施。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应当在设计、施工和投产验收过程中同时考虑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并邀请工会组织派员参与。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六十条企业应该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劳动防护水平,并且要重视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工会发现企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该根据不同季节的变化,采取相应措施来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确保员工的健康。在夏季高温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建议减少员工的工作时间,企业应该考虑员工的身体状况并作出相应安排。此外,定期发放保健用品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三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特殊健康检查。
第六十四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企业和工会应共同肩负起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责任,同时组织和开展安全技术培训,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对违反安全规定、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职工的安全权益。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一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展开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救援,防止事故蔓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实报告,不能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也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销毁证据。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企业有责任确保所有员工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而员工也有权利获得这些教育。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工作。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提升职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他们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时还举办各种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以确保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提升。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并在生产班组中指定工会小组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制度,设立群众举报渠道等。同时,建立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企业负责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安全生产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事故预防措施和伤亡事故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100%,并将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养老保险
企业需要按照上一年度所有员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作为全部应缴纳保险费用。
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8%。如果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则超出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在过渡期间,执行本市规定。
(二)医疗保险
企业应根据上一年度所有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总和,按照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照1%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员工个人需按照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于那些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员工,其缴费工资基数将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而对于那些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员工,其超出部分不会作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保险
企业需要按照上一年度所有员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5%作为保险费进行缴纳。
员工个人需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员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超出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合同制农民工不需要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
企业需要根据员工实际工资收入,在规定的缴费基数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个人不需要额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生育保险
企业需要按照上一年度所有员工应缴纳保险的工资基数总和的0.8%进行缴费。如果员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如果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员工个人无需缴纳保险费用。
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将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除。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七十条 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企业每月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12%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8-12%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十一条 企业年金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
(一)费用来源和缴费标准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方式。企业每年按不高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提取企业年金;职工个人每年按不高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缴纳企业年金。
(二)管理方式和记账方法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管理。员工个人缴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根据员工岗位、工龄等条件的不同,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计算的金额记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
(三)待遇给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从个人企业年金账户中一次性或按月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得提前提取企业年金。对于已经出国定居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七十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设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纳入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作为成本。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一)费用标准和来源
企业每年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管理方式和记账方法
企业每年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待遇给付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约定
企业每年可以为职工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
第七十三条 职工互助补充保障
公司遵循职工自愿参与、公司资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全国总工会设立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由员工个人缴纳保费,工会负责统一将保费上交至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保险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每人只能购买一份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为每份每期100元,保险期限为3年,每期最多可投保2份,每份保险金额为6000-12000元。
(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率根据职工所在的行业、工种等因素而定,具体费率可参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发布的费率表。保险期限为1年。
(四)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凡本市已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女职工,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女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保险费为每份36元,可投保1-2份。保险期限为2年。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
(四)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每人最多可投保4份,保险期限为1年。
第七十四条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企业按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七十五条 职工福利
(一)住房提租补贴
根据北京市的政策要求,我们公司将对员工实施住房提租补贴措施。
(二)伙食补贴
企业按_____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伙食补贴。
(三)交通补贴
公司根据职工的家庭住址远近,向员工发放交通补贴。
(四)通讯补贴
根据公司的工作性质要求,公司会向员工提供通讯补贴。
(五)职工健康体检:企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一次一般健康体检。
(六)职工文体娱乐活动:企业每半年为职工组织一次郊游或球类比赛、趣味运动会、卡拉OK等文体娱乐活动,使职工调整身心,并促进职工之间的交流、沟通。
第七十六条 送温暖工程基金
公司设立“关爱行动基金”,公司拨款_____万元,工会筹集______万元共同筹措。
企业与工会可以共同制定《员工关爱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帮扶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并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该基金将实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解决职工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的重大困难,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重建信心。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七十七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七十八条企业在员工培训、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职工平等的原则,确保他们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同时,企业在执行国家的退休制度时,也应当保证男女职工的权益平等。
第七十九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在女性月经期间,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企业应当暂时减少其工作量或调整岗位,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二)患有月经不适的女性员工,经专业医生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确认,在月经期间可享受1天的休息假期,这天的休假将被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第八十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企业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这一原因而削减其职务或工资待遇。
(二)不得安排怀孕女性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者在室内温度高于33℃的工作场所从事工作。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八十一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性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提前分娩或超过预产期分娩时,公司将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二)产假结束后,企业应当安排女职工回到原岗位工作,并给予适当的时间来逐步适应原定的工作量。如果女职工觉得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可以调换岗位,但必须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
(三)女职工产后假期结束后,如果仍需接受治疗,应出具医疗机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疾病医疗待遇。
(四)女性员工实施计划生育的相关费用将按规定报销,同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适当的休息。在休息期间,员工的时间将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五)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将被取消生育期间的经济补贴。
第八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需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对于被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婴儿,建议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
(三)对于哺乳期不满1周岁的女性职工,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保证每天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哺乳,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将哺乳时间集中使用,并将此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
(四)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一致,特殊情况下延长产假,但延长的假期不得超过哺乳期的时间。在延长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企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区、经过县(含区、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确认该女性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尽管经过治疗效果不明显,且无法适应原工作,但企业会考虑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企业应当执行相关生育保险政策,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
女职工如果因为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而需要请假,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企业会根据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并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女职工产假当月的实际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女职工产假的天数来确定。生育津贴金额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企业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八十五条企业需要为不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的费用负担。
(一)退休人员和非本市户口的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医疗费用,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则由所在企业承担支付。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不属于参保范围,当她在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企业需承担她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第八十六条 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职工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参加市统一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企业报销____%。
第八十七条每年,公司将组织女性员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指定专人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十八条 其他特殊保护
(一)三八妇女节期间,如果安排女性员工在节日当天上班,公司应当支付她们不少于4小时的加班工资。
(二)企业为女职工提供与人数相当的更衣室、浴室和蹲位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三)公司每月向女性员工提供妇女卫生用品,补贴标准为___元。
(四)已婚女职工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妇科检查,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五)企业支持女职工投保女性安康保险。
(六)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调查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第八十九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作者,在工作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工种选择、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可能对其身心健康构成危害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任务。
(二)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时间为: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企业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合理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岗位;如果未成年工无法胜任原有的劳动岗位,企业应根据医务部门的建议,减轻其劳动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
第九十条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一)企业在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二)企业应该支持工会组织开展针对女职工的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结合女职工的实际需求和特点,提升她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三)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四)企业和工会可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事宜展开协商,达成专项协议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十一条 职业培训制度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
第九十二条 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30%,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企业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十三条 培训时间
(一)中高层管理人员每年累计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____天;
(二)中、高级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每年累计学习培训时间不得低于____天。
(三)一般岗位和一线员工每年应保证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___天。
第九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和相关规定
(一)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类学历和技能培训,提升个人能力。员工参加的培训内容应与其工作岗位密切相关,对工作技能提升有直接帮助。经公司批准,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凭毕业证书及学费发票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
(二)企业将对参加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实质提升、达到相应技术水平并成功被聘用的员工进行岗位安排、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适当激励。这样的举措旨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个人潜力,推动整体劳动效率的提升。
第九十五条 技术改造
企业引入新技术、设备、工艺或工作条件变化,可能会影响工作环境,包括新增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提前书面告知工会有关因新变化可能导致的劳动定额、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员工数量和工资收入等方面的变化。对于重大的新技术改造或引进新设备的情况,企业更应提前告知上级工会。
第九十六条 新岗位培训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时,如出现新岗位或原岗位有所变化,应优先考虑对在岗员工进行培训,提供不少于7天的在职培训机会;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应安排不少于15天的脱产培训。对于暂时停工或待岗的职工,企业应加强职业培训,以确保职工就业。
第九十七条 岗位竞聘
(一)竞聘开始前一周,企业应当向工会通报竞聘计划,并公示岗位竞聘内容,让全体员工了解竞聘信息,确保竞聘机会公平。竞聘资格主要考察工作能力、特长和经验、知识储备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
(二)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考虑招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市、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连续三年评为先进、业绩突出者;工龄长、资历老的职工。
第九十八条 任务调整和岗位变化
企业在调整和重新分配职工的工作任务时,应提前至少**15**天告知工会相关情况,并与工会共同讨论任务分配计划,与职工协商一致。若职工被分配到其他部门或新岗位,需要提前**10**天通知职工,并给予**30**天**的适应时间,以便逐步接近岗位劳动定额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九十九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尊重职工的意见,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方案。企业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
第一百条 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告知,并及时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对职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全力以赴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竞赛和各项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一百零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应当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劳动竞赛活动。劳动竞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批竞赛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和管理竞赛经费、审核评比表彰奖励以及听取竞赛情况汇报等。
企业应当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企业应设立劳动竞赛奖励基金,经与工会进行协商,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将其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和使用。
劳动竞赛奖金的发放对象为在本年度评选中脱颖而出的优秀集体和个人。奖金的发放范围主要涵盖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以提高经济效益(或服务质量)为核心。
劳动竞赛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以客观数据为依据。竞赛结果中能够计算出经济价值的部分,应当准确计算,并得到企业的认可。
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应当注重对创新性、先进性、实效性和示范性的认可,同时严格控制评选比例。一般情况下,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对于被评选为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应当统一规范管理。
劳动竞赛的奖励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的价值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那些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激励其继续努力。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对违纪职工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对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处理程序
(一)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包括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程序包括:查明事实,取得证据,根据错误性质和程度,结合其平时表现及对错误的认识,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员工所犯错误的综合材料、一贯表现及本人对错误的检查认识等书面材料需提交企业考核部门。
(二)企业考核部门经全面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妥的,有权提出不同意见,企业对工会的意见应该给予书面答复。
(三)对职工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应书面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职工的一般性错误,可提出批评,并视情况依照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职工,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企业提出;对企业处分不服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属于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在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的_____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在上述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协商解决。提出协商解决的一方,应在7天内得到答复。
第一百一十五条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职工与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可以请工会指定专人参与协商。职工与企业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工会应当督促双方自觉履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___人、公司代表___人、工会代表___人共同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派。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一百一十八条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会与另一方当事人沟通,征求其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愿意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将详细记录该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将在4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果不受理,将向申请人解释原因。
第一百一十九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故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劳动争议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情况下,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兼并;
(二)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延长原有的集体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协商,商讨是否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就原有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达成了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根据签订集体合同的流程,执行续订集体合同的手续。
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双方如发生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时,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任何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处理时,双方应在七(7)日内召开会议协商,如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职工一方可自集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损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若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为了确保本合同得到全面执行,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天内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该小组由企业方的____、____、____、____以及工会方的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主席担任组长。
第一百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企业、工会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双方首席代表提出。双方应在____日内进行协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每半年需互相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小组应根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和次数,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一经到期即自动终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双方同意延长集体合同期限六个月,因为企业遇到了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续订合同。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对本合同内容提出异议,企业和工会应立即召开会议,就异议内容展开讨论,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应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按照集体合同签订程序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根据本合同签署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同等有效的相关协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备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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