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降低森林火灾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我市决定全面展开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研究决定,我们将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森防指〔20xx〕4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配合,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
一、总体要求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森林火灾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切实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全力保护林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完整。
二、工作原则
(一)我们要坚持由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形成党政同贵的工作格局,确保一岗双责落实到位。要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科学规划工作,统筹推进。
(二)我们将坚持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我们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约谈督办等机制,以形成工作合力。
(三)我们要始终坚持防火工作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相结合。在开展防火工作时,需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排查火灾隐患。通过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加强监督问责、消除安全隐患等措施,确保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贯穿于日常防火工作之中。
(四)当前,机构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涉及森林防火部门的机构调整、职能划转和人员转隶,需要延续到明年一季度。为适应森林防火工作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我们要继续坚持改革导向,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改革的优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健全相关体制机制,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格局。
三、排查整治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区内存在着引发火灾的潜在危险。其中包括生产性用火,如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火源。
工矿和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火源,例如电焊、切割、爆破等作业;野外施工也需要使用火源。另外,输配电和通信设施线路老化、碰线短路等问题也可能引发火灾;实弹演习等军事活动也可能造成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非生产性用火包括吸烟、上坟烧纸、烧荒、玩火、取暖、烧茶、野炊、烧烤、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宗教祭祀等。
(二)森林防火区危险地段的可燃物隐患包括:城乡居民点、学校、重点保护文物、重要军事和民用设施周边的枯枝落叶、枯死杂草以及其它可燃物;坟场、公墓周边的可燃物;油库、爆炸物品等危化品仓库周边的可燃物;工矿企业、施工工地及工棚周边的可燃物;景区游览设施、游道两侧的可燃物;公路、铁路、油、汽管线两侧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可燃物;以及人为活动频繁的林缘地带、林内人行道路两侧等地的可燃物。
(三)重点环节风险隐患。包括行政首长负责制、经营主体责任制、部门分工合作制是否落实;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进林区牧区、进社区、进学校、进寺庙的安全教育、群防群治是否到位;扑火队伍建设、装备配备、扑火安全是否到位;预案修订、定期组织演练、区域联防联控和人员救援救助、分级响应是否到位;应急值守、预警监测、火情信息报送等是否到位。各地要深入排查林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用火隐患,严格落实项目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坚守安全底线、严守安全红线,严防生产用火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要推行重点工程建设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四同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实施,提升火灾防控能力。
(四)重要时段风险隐患。针对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以及“两会”等重大活动前夕,我们会制定专门方案,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督促检查指导,确保排除各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在这期间,我们会加强预警监测,调配应急力量,加大重点部位巡查力度,严格控制重点人群,确保措施到位。
四、排查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的火源隐患和危险地段易燃物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责任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谁管理、谁排查、谁整治”的原则,对火灾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清除。乡镇一级政府需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排查工作,切实维护辖区内的火灾防控安全。
(二)严格整治
1.加强森林防火区内的火源管控整治。按规定在重点进山路口和重点防火区域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防止火源进山入林。对吸烟、上坟烧纸(宗教用火)、烧荒、取暖、烧茶、垃圾焚烧、野炊、燃放烟花炮竹等野外用火,有关责任单位要制订落实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工矿生产、施工作业、旅游等活动在森林防火区内的必要用火,在严格执行《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各种封间及隔离等措施,严防跑火。防火区内的输配电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要进行检修和排障,林业部门对清障采伐林木、修枝断梢等予以支持。在防火区内因特殊需要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按规定进行审批,并按照安全用火规程实施;对聋、哑、痴、呆、傻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明确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防止玩火弄火。在森林高火险时段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对经批准进入高森林火险区的,监督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开展活动。巡山护林员要进行网格化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规用火行为。
2.加强森林防火区危险地段易燃物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割、清、铲、计划烧等措施,对危险地段的林下和林缘积聚的枯枝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进行清理,确保林地与潜在火源、与相关保护目标之间留有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根据法律规定,各地应当采取告知书等形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限期展开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查结果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应当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已经启动,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具体步骤,落实责任到人,全面摸清隐患底数,建立台账(具体格式见附表1),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排查整改阶段(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4月1日前)。各地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组织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时整改完成到位。
(三)截至2020年4月10日前,各地已完成了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的验收阶段。在此过程中,各地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全面总结了森林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工作机制,以确保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经过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各地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同时,各地也总结了成功经验和做法,为今后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通过验收阶段的工作,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各地也加强了协调合作,提高了对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效率。这将有助于提升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的水平,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森林火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迅速行动,全面细致地进行排查,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抓好整改落实。各级各地要抓好跟踪落实,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建立台账,明确火灾隐患的种类、性质、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严格监督问责是必不可少的。各地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发现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地方和部门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森林草原火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情况,请各地于20xx年4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并附统计表格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的森林火灾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以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推进。
为了深刻总结近期省内外燃气事故的教训,推动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全国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的部署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和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协调机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期百日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视、深刻反思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统一思想、集中行动,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要求,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内容
围绕“五个环节、一个重点”开展排查整治。
(一)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存在以下问题: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城镇燃气管道的巡线和定期检验工作;缺乏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的措施;一些企业、车辆及人员参与燃气运输却没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
3.燃气使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问题。
4.燃气管线施工环节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点排查整治,例如燃气新建、改造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是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也存在着未严格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的情况。
5.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
(二)一个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等公共场所。
三、整治方式
百日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所有燃气生产经营运输施工企业都应该全面展开隐患排查工作,识别安全风险并且实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燃气商业用户而言,也需要仔细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设备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于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来说,他们需要对供气商业用户进行入户检查,确保燃气设备设施的完好,并敦促用户按规定操作,贯彻安全用气措施。所有企业应在8月中旬之前完成全面自查,而新增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商业用户则需要随时展开自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对辖区内的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商业用户展开全面排查。通过建立档案和登记册的方式,逐一核实相关信息,全面排查并检查各单位,一旦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三)省市部门抽查。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协调各相关单位按照区域划分责任,组建燃气安全检查组,深入基层企业展开抽查检查工作。每个市级部门每月应抽查不少于100家企业、餐饮场所,每个省级部门每月应抽查不少于50家企业、餐饮场所,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向本级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抽查企业名单及问题情况。省、市部门在抽查工作中应做到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毫不含糊地承担起政治责任。要对之前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问题,查找不足之处,提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推动排查整治工作。对于餐饮场所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必须立即澄清。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并执行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工作。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切实贯彻落实工作,形成协同作战的合作力量。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与本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百日行动深入有效地开展。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和部门职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餐饮场所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月底前完成所有餐饮场所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任务,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用气安全知识,预防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同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周围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对实际核查属实的举报行为应给予奖励以示鼓励。
(三)各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定期进行通报,每半月汇总一次本辖区百日行动情况。通报内容包括相关部门排查抽查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以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有效识别问题、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以及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等情况,要及时约谈责任人,提出整改要求,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情况。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零容忍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在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罚。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要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未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打击。对于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于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企业,要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于餐饮场所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对查出的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一律按《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按照“四位一体”的原则倒查监管责任。
页面执行时间0.00852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