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了投资于特定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在募集期间,接受受托人发出的邀约要约;一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即成为该信托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了需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须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的信托行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资金,旨在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专用资金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明确规定信托资金的使用方式、项目和期限等内容于信托文件中,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中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
“_________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
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是指在本信托计划下的所有信托资金的总额。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是指受托人在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信托计划的资金。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依据信托协议获得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对信托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置或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是指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收入总和,减去信托财产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类信托合同、类信托合同或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是指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及相关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所获得的收益。
根据不同的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确定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安排和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并确认信托收益。
总信托收益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在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实现的全部收益,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是指在本信托计划下,各类受益人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型信托合同的受益权的受益人被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收益权:指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合同约定,优先享有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的信托收益都将首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信托合同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是指在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一种权利,根据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规定,这些受益人具有优先于特定收益人分享信托财产的权利。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享有特定的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是指在信托合同中规定的一种收益权,仅适用于特定的受益人。当信托财产产生的总收益超过了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得的部分后,特定受益人才有权获得剩余收益的分配。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一词在本合同中指代特定的委托人。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接受委托人委托的机构,负责集中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
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方。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信托安排。
“工作日”: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设定的工作时间正常营业的日期。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信托计划资金所获得的总收益在分配之前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保守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柒佰伍拾伍万肆仟陆佰元整;(小写金额¥:77546600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受托人应当在其营业场所与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接收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缴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与其他投资人单独签订信托资金合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开户行:_______,帐号: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如果信托计划确定的资金尚未完全交付,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该信托计划的推介。
如果受托人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该信托计划将不会成立。受托人将按照约定向委托人返还全部信托资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成立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即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资金自委托人交付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这部分利息将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同结算。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经按照信托协议的规定,如约向信托基金支付了全部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具体数字】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运用,与其他委托人信托资金进行合理的整合和投资。
受托人应当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开设专用账户,并建立独立的会计账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全部用于购买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获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由于财产的丧失、损坏或其他原因所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情况,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的要求;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受损时,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进行赔偿;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下还享有根据特别委员会规则委派特别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他保证拥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以进行签署行为。
(4)已向债权人充分告知设立信托事项,并保证设立信托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禁止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赠与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权利质押,除非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规定,或为实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情况。
(2)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我将尽心尽责处理信托事务,为受益人谨慎有效地管理资产,以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我将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管理职责。
(3)我承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信托财产和其固有财产应分开管理和记账。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中拥有以下信托受益权: 请问还有其他可以帮助您的地方吗?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
在优先信托收益权获得满足之前,不得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在普通信托收益权获得满足之前,不得向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是指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关协议规定的权利,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在未满足信托财产的一般分配要求之前,不得将信托财产分配给特定的受益人。
3.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将信托受益权用于债务偿还。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有责任遵守信托计划和合同规定的限制,以确保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另有约定,受托人应当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以下费用和税款,用于处理信托事务: - 与信托财产相关的管理费用; - 与信托财产的投资相关的费用; - 与信托财产的维护和保养相关的费用; - 与信托财产的税务相关的费用; - 其他为了维护和管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1)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各种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可能涉及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根据相关法规,还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烟叶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将直接从信托资金中支付,并计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5000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6000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乃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而产生的全部收入。在扣除信托计划资金以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剩余的金额即为该信托计划的总信托收益。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
超出信托投资所产生的收益部分,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全部归属于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
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信托资产的投资表现、市场环境的变化、经营管理状况以及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2)受本合同约束的受益人同意,其年度信托投资收益率不得超过预期年度信托投资收益率。
超过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部分剩余收益,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将归属于所有特定受益人分享。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第(1)小项所述的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收益率,不构成受托人对该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
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受托人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组合的配置情况。同时也受到受益人的收益分配方式和优先权安排的影响。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信托投资收益率是根据委托人在本合同中信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之比来确定的。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中信托资金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则会先利用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来弥补不足部分,然后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标准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根据本合同,信托收益将每年分配一次。受托人将在每年的利润分配实施后的十五日内,优先满足信托优先受益人的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日将受益人应得的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以下银行账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感谢您的修改!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每逢信托计划成立一周年之际,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将在成立一周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受托人将会以以下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提供存放备查的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的地点信息;在受托人指定的网站_________上进行公告;委托人或受益人如需索取相关文件,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申请,受托人将会及时寄送。
(4)受托人在履行信托职责过程中,如发现信托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的情况时,应在发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在终止后的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将根据信托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将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将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在终止之日起的40个工作日内安排信托财产的分配工作。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一旦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将以按比例分配股权的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将根据最终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相应比例的基金股份作为信托资金,并按照受益人在类信托合同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当受托人持有的股份按照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后的总额少于类信托合同中规定的信托资金总额时,根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相应比例的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信托生效后的一年内,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且在不超过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下,可以进行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
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特定受益人若放弃其优先受让权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则其他受益人可按照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对该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转让信托合同的约定,分别向受托人支付相当于信托资金0.1%的转让手续费。
未经受托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应将本信托计划中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其或其指定的人。
当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给其或其指定的人时,受益人有责任进行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由受益人转让的信托合同资金金额和实际持有期内未支付的信托预期收益之和确定。转让手续费是指转让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受让方需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转让手续费,费用为转让的信托资金的0.1%。
3.根据信托法律规定,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受让后的信托受益权内容将根据该信托计划下的相关信托合同来确定和执行。
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在运用或处置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企业经营风险、市场波动风险、信托管理人员的管理风险,以及其他未知或意外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信托财产的价值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进行信托财产管理时,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如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非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否则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信托计划的净资产下降到设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将会召开会议,讨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决定,由受托人负责执行终止程序。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如果因受托人解散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受托职责,经委托人同意后,受托人将选定新的受托人。
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税收
受益人和受托人都应当依法纳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需要对自己所得进行纳税。
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税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与补救
如果委托人或受托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一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将视为违约。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应对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自身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根据本合同,任何关于合同的争议都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以本信托计划内容为准;如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规定内容有冲突之处,应以本合同为准。
在签署本信托合同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同意并接受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他们确认,本信托计划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不同类别的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对他们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明条款
受托人和受益人在此声明: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认真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以及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风险声明,并对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解,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八条 期间的顺延
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 coincides with a public holiday,该日期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有两份,受托人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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