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感谢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律师,在我实习期间给予的指导和帮助。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得以接触到了实际的法律工作,并且在民事诉讼领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验证了我在法学专业学习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在实习过程中,我参与了大量民事案件的调查和与当事人的沟通,还有幸作为代理人出庭处理部分案件,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这段时间让我更深入地理解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实习期间,我得到了实习单位的认可和好评。特此汇报此次实习的情况。
在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实习期间,我师从一位经验丰富、充满热情的老律师。他为人谦逊,对法律事务充满热情。在整个实习期间,虽然处理的案件不多,但其中一宗我参与较多的案件是一起复杂的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我发现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规定的模糊、矛盾和漏洞,例如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近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在这篇实习报告中,我将重点讨论我在参与的案件中最深刻的感悟,即关于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
一、案情经过
年月日早晨:张某是一名骑摩托车的患者,当时他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的途中发生了一起车祸。在郧县境内某路段,他遇到一辆停在路边的三轮车,为了避让,他急转方向,结果摩托车撞上了路边的树,摩托车压在了他的身上。张某感到腹部极度疼痛,试图拨打电话求助但无果,后来路过的三轮车车主帮助他将摩托车和自己一起托到了郧县青曲镇卫生院。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诊断他患有腹腔闭合性损伤。由于伤势严重,张某被留在卫生院观察,但到了晚上,他的血压开始下降。家属同意后,他被转移到郧西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检查后,他被诊断患有腹腔闭合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医生决定对他进行破腹探查手术,但手术中他不幸死亡。家属多次要求医院解释死因,但未得到满意答复,最终只能将他的遗体运回村里埋葬。
年月日,患者的妻子高某向我反映了这起案件后,我觉得事情并不简单。尽管我参与了这个案件,但我觉得有些地方不太对劲。在我的建议下,高某在两天后委托了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也就是我在开头提到的指导律师。月日,我和李律师一起去了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与患者病历相关的资料。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和对病历资料的认真分析,我们认为医院有很大的责任。在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自己有过错,后来虽然承认了一部分责任,但始终以财政困难等借口拒绝我们合理的请求。因此,我们于月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
为了能够顺利实现民事上的赔偿,我们于年月日前往郧西县公安局报案。具体案由是:柯某在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也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独立对患者张某进行了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然而,报案后公安机关未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在合法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我们只能审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目前,此事尚未有结果。
到年月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年月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月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定。此案现在尚在我鉴定之中。
二、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我对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行为,或者说非法行医罪这一焦点问题很感兴趣。非法行医罪自被年刑法确立以来,一直存在着许多争议和疑问。其中,犯罪主体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正如本案所引发的争议一样,非法行医罪中的犯罪主体问题在实践和理论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在本报告中,我将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
医生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判断:首先,应检查医生是否持有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这是医生进行诊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基本依据。其次,需要确认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注册,以确保医生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工作。最后,还需要考察医生是否具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因此,综合考虑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合法性以及专业能力等因素,可以判断医生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并可以从事医疗工作。
我国的医疗人员众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不同专业对医生的要求也不同。在不同地区,对医疗人员的医学水平评判标准也存在差异。因此,仅凭是否具备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评判医疗人员的执业资格显得过于抽象。有些医生虽然具备合法执业资格,但技术水平却参差不齐。若以高水平医疗人员的标准来衡量低水平医疗人员,则会显得苛刻;否则,可能放纵犯罪。因此,国家选择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本条件。这样做不仅避免了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和异质化,也防止了出入人罪的发生。
那么,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只有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并且获得了开业执照的医生才能合法行医,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然而,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医生执业资格应当包括医师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统一,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医生才能合法开展医疗活动。
综合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定义上,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复合标准。单一标准是指仅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就具备执业资格,而复合标准则是指不仅需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需要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认同后者的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立了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使医生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执业证书,从形式上授予其相关医疗活动的权利。医师执业证书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资格证明,也具有实质意义。持有执业证书的医生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这为公民提供了选择医疗服务的依据。医师执业证书的取得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通过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来评定是否具备业务能力。通过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国家既赋予了医生从事医疗活动的权利,又对医疗人员的实质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医疗水平能够保障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因此,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生需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此外,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必须经过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生的执业资格不仅涉及到医师资格证,同时也包括医师执业证,这两者统一要求医生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合格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一定的医疗行为,但结果却导致患者人身重大伤亡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只能视为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然而,如果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合格医师的默许或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时,二者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聘用柯某作为实习人员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安排实习人员独自承担重大麻醉手术是有过错的行为。医院应对此负有责任。柯某明知自己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却独自进行重大麻醉手术,导致患者死亡,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我对这个观点的理论基础深信不疑,作为任何一名代表当事人的律师或者法律理论工作者,都应当认同这一观点。然而,要说服公安机关或法院工作者接受这种观点却并非易事。这种观点反映了法律领域内的不同立场和观念之间的冲突。尽管如此,我并没有放弃,我会继续思考这些问题,虽然目前还不能完全理解。我对法学的热爱和追求源于对事实与规则之间冲突的认识,我希望能够在社会与法律的互动中描绘出完善的法治体系。法学将我从农村带入理性思维的空间,我将继续努力,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和谐融合。
感谢您的建议,我将重新撰写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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