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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报告(精选2篇)

发布时间:2024-11-17  (19970字)

乡镇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报告 篇1

  经营工程建设协议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经甲、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结合《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负责经营工程建设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一、经营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3.工程价款:

  二、经营方式

  乙方应承担本协议项下工程所需的所有人工、材料和设备费用。

  三、经营期限

  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经营指标

  1.工程质量:本工程要求达到优良等级。

  2.本工程要求达到工程所在地的文明及安全标准,事故频率需控制在规定的百分比以内,停工率需控制在规定的百分比以内,严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五、管理费及税金

  1.管理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的%支付给甲方作为管理费及税金。

  支付时间:甲方有权在每一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最终管理费和税金的数额,最终管理费和税金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的工程款中结算。

  2.税金及其支付: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2.根据乙方的需求,我们将指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的经营。

  3.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我们有权收取管理费及税金。

  4.如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等事宜,甲方必须予以配合。

  5.甲方应在收到每期工程进度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应管理费和税金后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乙方应当保证自己的上岗率不低于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多少。

  3.因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违法、违约及伤亡事故而导致甲方受损的,均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甲方的授权人),除与工程建设和建设方相关的事项外,乙方不得以甲方项目部的名义进行借贷、贷款或其他经济活动,也不得擅自私自项目部印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任何与甲方相关的印章。

  5.乙方保证其施工是连续的。

  6.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支付管理费和税金。

  7.承担因其经营活动而引起的经济风险。

  8.乙方应在

  (1)工程竣工验收后

  或(2)本协议解除后

  或(3)本协议终止后

  及时将图纸、印鉴、技术材料、合同(协议)、往来信件、传真及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全部移交给甲方。

  9.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第六条第5项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监管错误从而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优良等级或延误工期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3.如本工程的质量未经验收通过,则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万元。

  4.乙方如未能按协议第四条第2项切实履行合同的,则每超过控制指标%,应承担本协议项下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可以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合同签字地点:

  合同签字时间:

乡镇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报告 篇2

  劳务

  34.1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全面管理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包括工资支付、住宿、膳食和交通安排等。承包人不得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必须自行招聘并承担其送返原籍的责任,同时安排好那些尚未离开工地的人员的生活。所有非本国籍或在国外招募的员工在工程结束后必须离开中国。

  34.2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承包人除了根据第16.2款和34.3款规定提供的劳务之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a)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b)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c)保证提供的劳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d)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

  根据本工程的特殊需求,特制定以下规定,以确保外籍人员的招募、交通、食宿和相关费用支付顺利进行: 1. 外籍人员招募:根据工程需求,负责招募合适的外籍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 交通安排:负责为外籍人员提供到达工地的交通安排,包括机票、火车票等交通工具的预订和接送服务。 3. 食宿安排:提供外籍人员在工地附近的合适住宿,同时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膳食,保障外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4. 人员费用支付: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外籍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将严格执行,以确保外籍人员在工程期间能够安全、舒适地工作和生活。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

  (b)在承包人认为需要引进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参与工程实施时,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

  (C)承包人在雇用外籍员工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应当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务的部门(详见条款16.2)签订劳务供应协议。协议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34.4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法律与规章的更改,调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5工地规则

  业主和承包商应共同制定工地规则,其中明确了在工程实施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财产免遭行为的破坏。

  34.7供水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可行的范围内为员工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其他所需的水。

  34.8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9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类型的武器或弹药转让、交易或提供给他人,也不能容忍或允许他人这样做。

  35.1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表,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监理工程师事先确定。报表内容应包括承包人在工地雇用的各类工人人数,以及必要时提供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35.2安全员

  在工地上,必须配备一名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全面负责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员有权发布安全指令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工地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5.3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井在监理工程师随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如果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承包人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备。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根据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必须提供符合相应品级要求的材料,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工地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必要的试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到场监督并指导相关工作。

  承包人应当配合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测试和试验所需的协助、劳动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和仪表,并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样品进行试验。

  36.2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由承包人提供试样,则承包人须自行承担所有试样的费用。

  36.3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结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的检验费用: 1. 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 产品在运输或交付过程中受到损坏导致质量受损; 3. 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检测。

  (a)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或详细说明,或者已经足够详细地列出(只有在需要进行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以确定已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时),以便承包方能够进行定价或在投标书中进行报价。

  36.4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材料或设备的试验时,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工程现场进行。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地点进行试验,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或者在制造、加工或准备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也需要监理工程师提前同意。

  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导致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符合合同规定,但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根据合同第36.5款的规定处理。

  36.5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后,确定以下4项规定。

  (a)根据第44款规定,如果发生任何工期延长,承包人有权要求相应的工期延长;同时,应将这些额外费用计入合同价中,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36.6业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机械):

  招标文件中如包含“业主提供材料目录”,则承包人可根据所列价格选择使用,也可选择使用自有材料。若承包人选择使用业主提供的材料时:

  (1)业主承诺在合同期间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地点供应所需的材料;同时,业主也确认这些材料是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的,并且符合相关要求。

  37.1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必要时,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与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相关的场所。承包人应当为他们的进入提供便利,并配合他们进入上述场所。

  37.2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在生产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测试根据合同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果这些材料和设备是在承包人所属以外的车间或地点生产、加工或准备的,承包人应当允许监理工程师进入这些车间或地点进行监督和检验。这些检查和测试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

  37.3检查和试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时间及地点,监理工程师应提前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可靠的。

  37.4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备,或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37.5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有权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或试验委托给独立的检验员进行。这种委托应遵循相关规定,并在提前通知承包人的情况下进行。独立检验员在此过程中应被视为监理工程师的助手。

  38.1覆盖你的工程检查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被覆盖或遮蔽。承包人必须确保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机会对待覆盖或遮蔽的任何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工程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每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以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检查无必要,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对这些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以及对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5.2剥露和开孔

  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剥露、开孔或穿洞,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已经覆盖或掩蔽的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会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并将费用加到合同价中,通知承包人和业主。除此之外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以下指令: 请将上述内容进行修改,直接汇报修改后的内容。

  (a)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有权一次或分几次搬走现场内任何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b)可以考虑替换原材料或设备,选择更适用、更合格的替代品。

  (c)尽管之前已经进行了检验或中间交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1)当发现使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必须拆除并重新建造工程。

  39.2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未能执行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承担相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追偿或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

  暂时停工

  40.1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立即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停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采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或其部分得到妥善保护,并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除非另有合同规定,否则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业主有权暂停工程:(a)经双方协商一致;或(b)由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承担责任而导致的必要停工;或(c)由于工地气候条件不利而需要暂停工程。

  (d)如果工程的合理施工需要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确保工程安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停工。这种停工并非由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引起,也不是由于第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导致的。

  40.2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有权做出以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工程延期,并且在由于暂时停工导致的情况下,合同费用可能会增加。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0.3暂时停工持续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停工期间超过120天,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停工属于以下情况:(a)合同规定的停工情况;(b)法律法规规定的停工情况;(c)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停工;(d)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在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到允许,则承包人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如果停工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则视为第51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果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施工,则视为业主违约,依据合同第69.1款终止合同。

  开工及误期

  42.l工程开工

  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后,应立即展开开工准备工作,确保工程能够按时启动。监理工程师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的时间内发送开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开工通知后,应立即行动,不能拖延。

  42.1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后,业主应根据合同约定,让承包人按照工程施工的顺序依次占用工地的各个部分。业主应确保承包人可以随时进入并使用其需要的工地部分,以顺利进行施工。

  (C)根据合同规定,业主应提供相应的工地范围,并在必要时提供进入工地的通道,以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或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工作和进行施工。

  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经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用于非工程施工之目的。

  42.2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业主未按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承担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共同决定处理措施。

  (a)根据合同第44条规定,如果发生延期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并且应当将额外费用增加到合同总价中。承包人还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关于延期和额外费用的情况。

  42.3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临时工程用地

  承包人在需要额外临时工程用地时,应向业主提出申请,并在《临时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中详细列出所需用地的范围和用途,以便业主审批。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能包括施工活动区、临时办公区、食宿设施、临时通道等。业主负责提供主要临时工程用地,未经业主批准的额外用地需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43.1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1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根据以下情况,承包人有权延长全部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e)其他特殊情况,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将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承包人应按时提交必要的通知和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只有在确认承包人已经做出决定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审查和监督工作。

  (a)在发生这种情况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并在提交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查并提出意见。

  44.3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某事件对承包人造成连续影响,导致其无法在规定的28天内提交第44.2款(b)规定的文件。

  承包人应在发生临时情况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临时情况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报告内容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工期。

  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非另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施工。但在紧急抢救生命、财产或确实需要在该时间段内施工以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此规定不适用于通常采用多班制作业的情况。

  46.1施工进度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标,承包人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47.1误或赔偿费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逾期完成工程的赔偿费用。赔偿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支付,作为违约赔偿的唯一款项,并不包括罚款。赔偿费用的计算将从应完成工程日期开始,直至最终移交工程的日期。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上限。业主有权在不影响其他赔偿方式的前提下,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这种支付或扣除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也不减少承包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47.2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未规定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剩余工程的延期赔偿费用将按照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总价值之比例相应减少。这种减少仅适用于延期赔偿费用的比例,不会影响其最高限额。

  47.3竣工奖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业主则应根据第48款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和签署日期与第4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按照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数额,支付承包人每天的奖金。

  为了让业主在全部工程完成之前就能占有和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需要在投标书中明确规定该区段的竣工日期。为了激励承包人提前完成工作,规范中应设定实施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奖金的总额。

  为了方便计算奖金数额,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区段完工日期应当固定不变。除非另有协议,不得以第44款或本条件中的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为由,对竣工日期进行调整。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具证书,证明该区段在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前合格完工,则根据第60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根据技术规范计算的奖金支付。

  48.1移交证书

  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圆满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要以预定速度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内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给工程移交证书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移交证书,其中写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发给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工程移交证书。

  48.2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样,根据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工程师就特定工程发出移交证书。

  (a)根据投标书附录规定,先行占用是指在完工前,业主选择占用或使用的任何部分工程,包括但不限于:(a)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b)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基本完成并表示满意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c)业主未经承包人同意而选择占用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作为临时措施。

  48.3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监理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移交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保修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要求修复地表

  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保修

  49.1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时间自:

  (a)根据本合同第48条的规定,工程基本竣工日期应当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基本竣工证书日期为准。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多份证书,基本竣工日期应当分别以每份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在涉及保修期的情况下,“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理解。

  49.2在保修期满时或保修期满后的尽快时间内,完成未完成的工程和修复缺陷,将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除合理磨损和消耗外)完工,并确保监理工程师满意,最终移交给业主。

  (a)在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若仍有尚未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尽快在竣工日期之后完成所有剩余工作。

  (b)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的第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期结束前提出的修复指示,承包商应对修复、重建和维修任何缺陷、裂缝和其他不合格之处负责。修复缺陷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因为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减少工程风险。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方未能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业主有权聘请他人进行相关工作并支付费用。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工作按合同应由承包方承担,则造成的费用需由业主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后支付,可以从业主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需及时通知承包方,并抄送业主。

  49.5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这两种情况下,保修期限应符合投标文件附件中规定的年数,计算起始日期为移交日期。

  (b)当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第40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不适用于任何在竣工时间之后(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的一定年限内发生的缺陷。

  50.1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结束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调查,并在其指导下通知业主。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由谁承担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并将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同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相关决定。

  如果发现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是由承包商责任造成的,那么所有相关的调查费用将由承包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需要按照合同第49款的规定自行承担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的费用。

  变更、增加及省略51.1变更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进行任何变更,并要求承包人执行这些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其他合理理由,他可以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相应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好的,我将为您修改成原创内容。

  (C)这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文件整理、文档编辑、在线调查等,通常需要高度的耐心、细心和专注力。这类工作对准确性和效率要求较高,需要工作者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在这类工作中,工作者需要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文件的完整性。

  (d)修改工程中的任何部分,如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等。

  (e)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f)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施工次序或时间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任何此类更改均不得使合同无效或作废,但有效的更改应按照第52条的规定进行评估。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变更的估价

  52.1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与第51款规定相关的变更工作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进行评估,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合同价将相应增加。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关于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2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发生变化,影响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作的单价或费用不适用或不合适时,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商定一个适当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在单价或费用未最终确定前,监理工程师可暂定一个单价或费用,以便在发出支付证书时使用。

  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工程已经实施),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也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5%,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那么就不需要执行第52.1款。

  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开始之前:

  (a)承包人若需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或费用,应当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或者监理工程师应当向承包人通知其对单价或费用的调整意向。

  关于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3超过15%的变更

  抱歉,我无法提供与原始文本相似度过高的修改内容。你需要提供更多具体细节或者要求,让我对原始文本进行重新创作修改。感谢理解。

  (a)所有按52.1和52.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计算工作费用及按第7O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当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合同价的15%时,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监理工程师将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和总管理费用开支,确定应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并通知承包人和业主。这一调整金额应仅基于超出合同价的15%部分。

  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同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4计日工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合适的情况下,可以指示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工作方式进行施工。这种工作应当按照合同中列明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承包人应按照其在投标书中所列明的单价和费用支付费用。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付款凭证或其他相关文件,以证明已支付款项,并在订购材料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订货报价单,待审批。

  承包人在进行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过程中,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准确的工人清单,列明所有参与工作的工人姓名、工种和工时;以及一份材料和设备报表,详细说明所使用的材料和数量,以及使用的承包人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不包括在附加百分比中列出的承包人设备)。监理工程师在核实清单和报表内容正确后签字,并将一份清单和报表退还给承包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括所有使用的劳务、材料、承包人设备在内的清单和报价。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完整的清单和报价,将无权获得任何支付。然而,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特殊原因承包人无法按照约定提交清单和报价,监理工程师仍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核准支付,支付金额可能按日工计算(前提是监理工程师对所使用的劳力、时间、材料和承包人设备情况满意)或者按照监理工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工程价值进行计算。

  索赔程序

  53.1索赔通知

  承包人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并抄送业主。这是在合同条款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即使有特殊情况,也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53.2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第53.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当保存相关事件的同期记录。这些记录对承包人未来可能提出索赔并支持其索赔理由至关重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规定的通知后,应当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要求承包人继续保留这些记录(这是合理的,并且对于已提出的索赔是至关重要的)。承包人应当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其保留的所有相关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提供复印件。

  53.3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53.在收到规定通知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包含详细索赔金额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账单。如果影响索赔的因素持续变化,这份账单应被视为临时账单,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包含相关证明材料和累计索赔金额的临时账单,并在所有影响因素消除后的28天内提交相同内容的最终索赔账单。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账单的复制件。

  53.4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要求索赔,则其最终赔偿金额将由监理工程师或根据67.3款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同期记录来决定,无论这些记录是否包含监理工程师根据53.2和53.3款规定的说明。

  53.5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确保监理工程师能够与承包人和业主就索赔款项进行协商并确定金额,那么承包人就有权获得根据60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临时付款,包括该索赔款项在内。

  如果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支持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将只确认那些有充分证据支持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将就本条款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会及时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承包商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是专门用于工程施工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抵工地,即被视为专门为工程施工所用。除非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些物品转移至其他地方。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运输工地进出的车辆、人员、劳务、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

  54.2业主不对损坏负责

  除非另有约定,业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业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54.3结关

  当业主接到承包人的要求时,应尽力协助办理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54.4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承包人在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如需业主协助取得必要的政府许可,业主应配合并提供支持。

  54.5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新规定,当合同终止时,为确保能够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设备,承包人不得擅自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至现场。除非另行达成租用协议(不包括租购协议),该协议规定:在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需书面通知所有人,除非根据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所有人应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协议条件,将这些设备租赁给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业主支付费用。

  54.6用于第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7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分包合同中应包含相关条款,明确分包人需携带进工地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并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途径确认。

  54.8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计量55.1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是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要求预估的工程量,并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测量和计量,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56.1规定了应该进行计量的工程内容。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计量,以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应合理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工作。

  (a)立即派遣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果承包人未能出席或疏忽未派代理人前往,则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经其批准的计量应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对于需要进行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准备相关文件,承包人在书面要求下应在14天内参与审查。双方应达成一致后,在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未参加审查并认可文件,则应被视为文件正确。若承包人对记录和图纸有异议,应在审查后的14天内书面提出,监理工程师将审核并确认或修改文件。

  57.1计量方法

  工程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无论当地习惯如何。

  57.2包干项目明细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清单,其中包含标书中每个包干项目的具体内容。该清单需要经过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暂定金额58.1“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规定的一项款项,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支付不可预见的费用。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需要全额或部分使用暂定金额,也可以决定不动用。承包人只有在监理工程师指示下才能获得与暂定金额相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监理工程师会将相关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58.2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款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根据下文中指定的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

  58.3除了按投标书中所列单价或价格计价外,承包人还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有与暂定金额支出相关的报价单、发票、凭证、账单和收据等文件。

  指定分包人59.1“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也不应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他们指定的任何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雇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分包人,也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定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指挥和其他开支。及(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需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要安装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该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应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受相关责任,并应承担因指定分包商的违约或过失导致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监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59.4对于由特定分包商完成的任何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获得以下款项支付:

  (a)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方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确定并按照支付规定支付的费用。

  (c)关于其他费用与利润的计算,应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百分比来确定。如果在工程量清单中有规定暂定金额的比率,那么应按照承包人填写的比率来计算;如果没有规定比率,那么应按照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来计算。如果工程量清单在某一专项中有关此项规定,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相应的比率。

  59.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证书

  根据第60款规定,在监理工程师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证明以前的支付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请修改如下: 承包人有权保留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如果承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扣留或拒绝支付该款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合理证明,并书面通知指定分包人。业主可以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支付分包合同中规定的款项给指定分包人,但应扣除保留金,并从业主应付款项中将扣留的款项冲抵。

  监理工程师在发放给承包人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应当在考虑已支付的款项的基础上进行核减,确保已经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不会被重复计入。但监理工程师不得因此拒绝或推迟根据合同规定应当发放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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