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本地区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在经过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的荒山出租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租期为_______。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土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责任。租赁期满后,乙方需将土地归还给甲方,并保持土地的原貌。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小溪沟西侧的山脊;南至防护植被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_______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_______米一线处。经甲乙双方实地勘测,乙方租赁的山地及荒坡共计_______亩。
三、租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租赁期满,且甲方同意继续租赁该厂房,则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为_______年。
四、租金按年度结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_______元,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_______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乙方每年应于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全年租金。乙方可选择用现金支付租金,也可以选择以自家生产的产品按市场价格抵押支付,支付方式由甲方决定。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导致与_______村民组及村民产生矛盾,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需自行办理租地建厂所需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要甲方提供协助或提供与土地租赁相关的手续和资料,甲方有义务提供支持和协助。
八、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不存在任何其他个人或团体对乙方承租的土地提出异议。如有异议,甲方承担处理责任,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处理不当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在租赁期内,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承诺在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需要经过甲方其他土地时,将提供积极协助和便利,乙方享有免费通行权利。如果甲方村民干涉,甲方将负责解决相关问题。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经营需要或因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要转租该土地,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转租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承诺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归乙方所有。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如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若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义务,导致对乙方生产经营产生明显影响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果乙方因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限制而无法继续从事粘土砖瓦生产,或者砖厂无法继续经营,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照欠款金额的_______‰比例每日收取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双方未尽事宜,应共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_______公证处_______份,_______乡人民政府备案_______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商业服务。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支付年租金,如乙方逾期未支付,应当按照每日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超过六个月仍未支付年租金,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的15天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向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的调整,每隔五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十。费用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费用。
第七条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抵押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双方在签订转租合同后,应前往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确认收到租赁场地后,需维护好标示界限的界桩,不得私自擅动。如发现界桩损坏或被移动,应立即通知甲方重新设置,相关的测绘费用和界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但需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双方应共同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在土地租赁期满后签订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归还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手续。对于乙方在该地块上建造的建筑物、附着物,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如逾期未完成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将发出书面通知催告。
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双方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甲方因乙方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根据本合同规定,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经过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经_________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以股东或股东代表名义)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拟出让其位于_________市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购买该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批租项目
甲方与乙方拟共同投资设立位于_________工业园区的“_________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元人民币,预计于_________年完工并投入运营。
二、批租土地坐落及面积
甲方拟批租位于_________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国有土地,该土地为园区_________期规划中的一部分,具体位于_________号地块。经实地勘测确认,土地面积约为_________亩,具体以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测量结果为准。该土地东临_________,西靠_________,南接_________,北临_________,具体界址如附图所示。
三、用地方式
甲方将位于上海市某园区的特定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授予给乙方(或乙方投资的企业),采取“土地批租”方式。乙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整的,乙方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批租费用
经双方商定,土地批租费用为每亩_________元人民币,总计_________元人民币(最终按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实测面积计算付费)。该费用为乙方取得批租地块土地使用权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五、甲方保证
1.承租地块为国有土地,若因土地批租引发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索赔、纠纷等问题,甲方将承担解决责任,与乙方无关。
2.保证拟批租地块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如有涉及,除了第四条约定费用外,一切手续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3.乙方需确保其批租土地的使用目的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确保所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土地符合双方约定的配套条件。
5.我们将全力支持乙方进行土地批租及相关权证办理,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协助乙方顺利办理企业开办前的各项手续。在企业成立后的经营期间,我们将始终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乙方经营顺利进行。
六、乙方保证
1.乙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投资方;
2.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土地批租费用。
七、拆迁安置
甲方负责办理涉及批租地块的地上地下物拆迁安置、批租补偿等事宜。除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土地批租费用外,乙方不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八、配套条件
(一)甲方保证在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地块上配备了完善的公用设施,具体包括道路畅通、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一平”指土地平整无障碍。
1.通道路:根据园区道路交通规划,甲方保证乙方使用的土地_________面与_________路相通,_________面与_________路相通;在乙方使用土地期间,甲方应保证以上_________面有路面可通。甲方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前铺设完成白色水泥道路,路面宽_________米,该道路为乙方投资企业的专用道路。
2.甲方承诺将自来水管道引至规划红线范围内,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关用水手续,确保每日供水量不少于_______吨。
3.甲方承诺,在乙方提出用电申请后的30天内,负责将所需供电线路架设至建设用地,并确保进线电压符合工业用电要求,照明用电电压为220伏。同时,甲方将协助乙方完成相关用电手续。
4.甲方承诺将雨水排水管道和污水管线连接至规划的红线位置,确保雨水和污水通过园区内的管道排入指定的河流。
5.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idd、ddd及数据通信、宽带网接入等相关手续。
6.甲方应负责将有线电视管线铺设至规划红线,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一平:地块经自然平整,由甲方清除地面建筑物及农作物,与道路路面持平。地块内水面部分,由乙方自行填平,但甲方应保证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持有异议。
在乙方建设项目启动前,所有市政管线应确保具备通达条件。除非另有特别时间约定,否则甲方应负责在规定日期前将管线铺设至地块红线接口。
(二)红线接口以内的设施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需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而红线接口以外的设施则由甲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甲方允许乙方自建厂区专用码头,并协助乙方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码头报建工作。
九、费用优惠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通讯、排污等服务时,将优惠价格提供给乙方,保证优惠幅度不低于园区内其他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条件。
十、土地利用要求
1.甲方同意将土地出租给乙方,允许乙方将土地用于工业目的,并建立相应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2.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乙方投资企业领取该批租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有权提出续期申请,并在获准续期后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
3.规划及建筑管理应与园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建议初步确定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0,建筑密度不超过30%,绿化率不低于30%。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具体标准以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最终确定为准。
十一、土地批租费用的支付
批租费用将分三次支付。首次支付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七日内完成,乙方需支付给甲方土地批租总价款的40%,即_________元人民币;第二次支付应在乙方取得用地批复、与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乙方需支付给甲方土地批租总价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最后一次支付应在_________年底前完成,乙方需支付清剩余全部款项。
十二、建设项目的启动
投资方必须在获得企业用地批复并与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的三个月内启动项目建设。
十三、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投资企业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甲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批租费用,并按照已收取批租费用的千分之六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和配套条件,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甲方应按照逾期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批租费用总额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时支付批租费用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拖欠批租费用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4.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若乙方建设项目延迟开工,每延迟一个季度,乙方需支付相当于批租费用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给甲方。若乙方在一年内未开始开发利用土地,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有权向政府申请无偿收回该土地。
十四、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五、生效
本协议由甲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_________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略)
2.拟批租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图(略)
3.拟批租地块现有土地权属证明(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根据法律授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但土地所有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之内。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受让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让人支付人民币大写【(金额数字)】万元整(小写【(金额数字)】万元)作为定金,用于履行合同义务。定金可抵扣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60天内,依据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进行现场核实各界址点的界桩。受让方需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私自更改。若界桩损坏或移动,受让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出让方,请求进行复界测量并恢复界桩,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受让人。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在受让宗地内铺设各种管道和管线,并且允许这些管道和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任何在受让宗地上开展的活动不得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如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如有规划调整,已建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如需对建筑物、附着物进行改建、翻建、重建或申请续期,应按照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出让人应当依法保障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程序审批,并根据当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受让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利。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一并转移。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原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而转移,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也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同样,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也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受让人如果需要续期使用土地,必须获得出让人的同意。双方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归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的情况下,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将无偿归还国家。受让人有责任保持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破坏。如果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这些建筑物和附着物,使场地恢复平整。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受让人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然而,针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将根据这些物品在收回时的残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部分或全部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一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应在48小时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交合同无法履行、部分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受让方未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方缴纳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方并可要求受让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当一方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时,应在变更后的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如因一方未能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责任应由未能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经过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执____份,其余由出让方保管。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和所有附件共计_________页,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十七条合同金额应当同时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表示,两者数额应当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汉字表示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_市签署。
第三十九条双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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