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维护停车秩序,确保道路畅通,促进园区交通有序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为各种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专门建造的停车库、停车楼,公共建筑配套的停车场,以及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和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有偿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免费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园区城市管理局是负责园区内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园区的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划、消防设施的检查,以及监督车辆行驶安全秩序。
园区规划、建设、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以确保交通畅通。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园区城市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应根据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库),以便居民、游客停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结合园区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并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园区规划部门联合公安局、城管局编制或调整,并报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未经合法程序调整,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在进行大型绿地开发和广场建设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库)。
新建、所有需要改建或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住宅区、办公楼、医院、车站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配建或增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以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需求。同时,还应考虑设置业务交往所需的停车位。
第七条对于现有的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如果未按规划要求配建或者配建不足停车场,将会受到城市管理局和规划部门的责令,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配建或者补建。如果建设单位未能及时进行补建,将需要支付停车场建设补偿金,这笔资金将专门用于停车场的易地补建。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资金应该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包括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和其他渠道的资金支持。在资金投入方面,应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此外,应鼓励建设多种形式的停车场,如多层、立体和地下停车场,以满足不同场所和需求的停车需求。
第九条停车场的运营管理可以由投资方自行负责,也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停车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对于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则由该居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公司来负责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鼓励单位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同时,申请经营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的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的,需要提供新经营者的有效证件和授权文件;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停业手续的,还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停业事宜。
第十一条严禁在道路主干道上随意停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必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相关设置。
区内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根据区域停车供需情况和交通条件进行规划。由园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制定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符合道路停车场总量规划,同时考虑道路通行需求。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园区城市管理局根据设置方案,通过招标确定经营管理者,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清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临时占道停车位,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2. 提供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收费。 3. 维护停车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停车场环境整洁、安全。 4. 保障车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车主个人信息。 5.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6. 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紧急救援、车辆寻找等服务,为车主提供便利。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尽职尽责,为车主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一)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保障停车安全,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四)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五)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六)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扩大占用道路面积或擅自迁移道路停车场。为促进停车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管理,鼓励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停车服务收费应根据公共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分类定价,可以由政府设定价格、指导价格,或者由市场自行调节价格。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请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遵从工作人员的指引停放车辆。
(二)登记停车,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遵守停车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四)在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停车场内禁止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货物装卸等活动。
第十四条 停车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需要占用停车场的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园区城管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个月。任何关闭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行为,必须经过原审批部门的批准。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将会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停车场(库)的原始用途。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开放内部停车场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开设停车场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受理,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各环节审核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如属经营性停车场的,还须经园区物价部门审核后方可实行收费服务。
申办停车场事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停车场的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和停车位图如下: 位置示意图: 位置示意图即将到达,敬请期待。 总平面图: 总平面图即将到达,敬请期待。 停车位图: 停车位图即将到达,敬请期待。
(二)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及设施情况说明;
(三)停车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请提供公司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申请者应再向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物价等部门实地查勘验收,各环节验收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核发《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
申请者凭《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至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如果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具体操作包括向工商部门申请主体变更,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同时在园区城市管理局备案更新停车场经营主体信息。这样可以确保停车场经营主体信息的准确性,便于后续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3个月内到园区城-管局申领《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
第二十条园区城-管理执法大队将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执法监督,对管理不到位、设施配置不规范、车辆无序停放的停车场进行整顿,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发票、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建筑工地或空地上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或库,以及组织持续30天以上的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临时经营性机动车停放点时,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现行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条款发生抵触,应以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法律、法规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改善交通秩序,营造有序的交通环境,我市决定开展为期百日的车辆停放专项整治行动。此举旨在响应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提升市民出行体验,推动交通秩序规范化。经过深入研究和充分准备,我们将有序展开这项重要工作,确保城市交通秩序持续向好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以车辆停放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和源头管控,不断优化车辆停放环境,规范停放秩序,推进城市管理向精细化方向转变,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辖区停放秩序,加强停放整顿,通过合理规划、有序增加停车区域、加大违停处理力度等途径,着力解决新老城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突出问题,推动停车需求与供给的平衡,缓解城区范围内车位供需矛盾,促进市民形成以文明、规范、有序的停车新秩序,实现城区停车面貌大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管局车辆停放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指挥部。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
(1)梅山城区整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宣传车1辆、拖车1辆
(2)江店城区整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宣传车2辆、拖车1辆
(3)经济开发区整治组(包括开发区小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宣传车1辆、拖车1辆
(4)物业小区整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宣传车1辆、拖车1辆
(5)工作督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负责“百日攻坚”行动停车秩序督查
领导组设立办公室,由郑志华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车辆停放专项治理工作,包括协调各方合作、联系拖车服务、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排清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5日-30日)
1、清查停车资源工作正在进行中。我们正在对新老城区、经济开发区等各个区域管辖下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和停车位进行系统摸排清查。同时全面调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情况,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将于9月30日前完成)
2、对于停车秩序混乱、市民多次投诉停车问题以及“僵尸车”等现象,各片区需要对新城区进行静态停车秩序混乱路段的排查整理,针对市民多次投诉停车问题路段展开调查,对存在的“僵尸车”进行梳理和清理工作,同时建立相关台账以便后续管理和监督。(需在9月30日前完成)
3、各片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停车需求和管理情况,对辖区内停车泊位点进行摸排和评估。在摸排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停车泊位点设置建议,并对停车位标志和停车泊位标线进行规范设置和增设工作。建议在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4、请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小区内停车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小区业主将车辆有序停放至地下停车位,确保小区停车秩序井然。务必在9月30日前完成以上工作。感谢配合!
5、加强停车场库的规范管理。对收费停车场进行定期巡查,督促凯达尔公司规范各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确保智能化无人管理设备正常运作。同时,对人工管理的停车场要求管理人员增加巡查频次,防止一辆车占用多个车位,并严格按照“入位、顺向、头齐”的有序停放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停车秩序井然。(在9月30日之前完成)
(二)整治阶段(10月8日至11月30日)
1、加强路面秩序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巡查机制的作用,采取拖移车辆、张贴违停通知等措施,重点打击车辆停放不当、违规停车和“僵尸车”占用停车位等违法行为。要坚持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形成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的态势,严格处置影响交通秩序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的情况。
2、加强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交警、社区、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停车秩序整治工作。针对物业小区、背街小巷、机关单位和公园广场等地的违停现象,要进行同步整治,动员道路沿线各单位落实门前承包制度,门卫保安积极参与劝离违停车辆,及时制止违法停车行为。
3、加强违停巡查管控。增加巡查频次,对城区机动车占道经营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遏制违停现象的反弹。同时,加大对停车设施被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的整改力度。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并长期坚持)
1、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要坚持对车辆停放进行常态化规范治理,持续整顿停车设施被挪用、被占用等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占道经营行为,严格查处占用盲道乱停车、在道路泊位外乱停车、不按道路泊位指定顺序乱停车、在非机动车道乱停车、在交叉路口乱停车、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等违规行为,切实防止车辆停放乱象的出现和反弹。
2、优化车辆停放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效率。针对现有停车点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规划车辆停放位置,合理设置禁停标志和新增停车点位,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停车需求。同时,在重要路段加强引导和提醒措施,包括增设禁停标线和拖移车辆标志,以提升管理效果和警示效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非常重要。我们应进一步认识到车辆停放专项治理对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的重要性,建立定期会商和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征求社会各界对车辆停放秩序问题及治理对策的意见建议。各部门要结合整治方案,进一步详细规划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车辆停放专项治理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2、加强督查考核工作。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对停车资源、违法停车点位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向车辆停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局督查科将定期对各单位车辆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及时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检查结果,以确保车辆停放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3、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群众易懂易记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自媒体、宣传车、宣传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城区市民传达文明创建、文明停车的相关知识,引导广大市民养成文明停车的良好习惯,提高参与创建文明城市的热情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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