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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精选6篇)

发布时间:2024-10-01  (9458字)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1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我们需要将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事前预防,以消除和减少危害、控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因此,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特制定了这份制度。

  一、评价目的

  我们需要识别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包括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可能带来的危害,以及生产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通过科学和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这些危险进行评估,加强管理措施和个人防护,预防事故的发生,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的破坏。

  二、 评价范围

  (一)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二)常规和异常活动;

  (三)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四)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五)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六)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七)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八)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九)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三、评价方法

  (一)工作危害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1.工作危害分析法是一种针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通过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对这些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

  2.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一种经验丰富的分析方法,通过列出一些项目并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来进行分析。通过查找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然后以提问的方式将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可用于对物质、设备、工艺、作业场所或操作规程的分析。

  四、 评价时机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2

  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至少每月一次。

  2、发现事故征兆时,必须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3

  为了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营造平安校园,严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校安全工作零报告制度:

  1.学校发生严重事故或者涉及社会稳定、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时,需要在一小时内向中心校和教育局进行电话报告。

  2.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事故,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在2天内书面报告,严禁拖延、遗漏或隐瞒报告。

  3.任何事故发生后隐瞒或不报告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其责任。

  4.每天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学校会定期报告学生的安全情况,确保校园安全,让每位学生能够平安学习。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祝愿所有的学生们健康成长,平安快乐!

  5.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师生的安全,学校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加大隐患检查和整改力度,积极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以规范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公司要求在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统计、调查和处理,以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事故是指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因为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合理、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件。

  第三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的不同,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人员受到严重伤害(包括伤势较轻),但没有造成死亡的情况。

  (三)死亡事故是指在一次事故中有1至2人死亡的情况,这种事故可能还会导致其他人受重伤或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在3至9人之间的事故,包括事故发生后30天内因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人数。这些死亡人数不包括因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而导致的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一次急性中毒事故导致100人以上死亡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现场目击者应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同时应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随后,迅速向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时展开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收到事故报告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蔓延和再次发生,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事故抢救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逃离事故现场,如有离开,应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一至两人死亡的事故,由相关责任部门牵头,联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处理。若发生造成三至九人死亡的事故,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提供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是我们的基本职责。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突发事件或无法预测的意外,例如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事件,被视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主办部门的指导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若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办部门的上级部门决定。主办部门的上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如需进行技术鉴定,调查组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工作。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意外事故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事故现场,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并展开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责任单位还需要全面总结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并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收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中如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确保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及时准确地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表,以便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5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害,本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我们致力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发生安全事故时,第一目击者(或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③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4、保护现场。在调查组人员进入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或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我们应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包括现场勘察、询问相关知情人员,以便查清事故的起因和责任。通过调查,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对涉事人员(包括应负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6、事故处理结束后,我们及时召开了相关人员会议,通报了事故情况,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吸取了教训。在汲取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制定了改进措施,并加强了管理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过这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强化培训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篇6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公司要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同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和正确处理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事故处理流程。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伤亡事故。这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作岗位上受伤、中毒、触电、被机器设备伤害等情况。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职工为了抢险救灾而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有些职工可能会不幸受伤甚至牺牲。

  (5)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某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需向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2.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受到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是指在工作中受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并未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

  4.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受到重大损失的严重伤害事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或经医务人员诊断认定为较为严重的伤害,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共同进行评估,并报请地方劳动部门审核确认为重伤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查不清事故原因不得放过,责任不明不可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处理不可放过,职工群众未受教育不可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可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首要任务是确保现场安全,立即展开伤员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逐级报告。

  2.发生轻伤事故后,项目经理部负责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并在事故发生当月将其连同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至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项目经理部发现发生死亡事故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领导报告。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发现职工患有职业病后,应当立即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该职工的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他们要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援排险,并采取措施阻止事态蔓延扩大。同时,要认真保护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若需要移动现场物体以进行救援工作,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安全事故时,有权利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一旦确认事故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对于隐瞒事故不报的行为,将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而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将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将负责组织调查轻伤事故,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并确定事故责任。

  2.公司或分公司在发生重伤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安全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工会、保卫部门等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等情况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需协同合作,对病情、疫情进行全面调查,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防止疫情扩散。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要求提供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有关安全事故的资料、证据和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如果发现有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调查组将提出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

  8.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解除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工作,待施工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员工玩忽职守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需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进行详细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处理。

  2.区域分公司发生重伤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公司安全管理部。

  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经过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后,事故调查小组将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事故报告单位需要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书面结案申请,并等待事故报告的批复。一旦批复下来,将对事故责任者做出相应处理,并要求其支付事故罚款。

  4.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在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展开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工作,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应由各单位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效率。

  5.对于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当迅速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并对涉事责任人进行适当的惩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应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按照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展开调查。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并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在进行清理工作和恢复施工之前,必须由调查人员现场勘察并下达相关指令。

  7.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五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地进行。对事故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当经过综合评估后实施,确保不留死角,不留漏洞,不留隐患,不留责任,不留后遗症。

  8.对于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行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处理。若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对于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企业应该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确保他们能够继续工作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同时,企业也需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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