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运方)
乙方:(托运方)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为了依法合规,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委托代理事项:
2、货物交接及安全责任的界定:
2.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货物时,需提供准确真实的货物清单及电子单据。双方签署的货物交接单将作为货物交接的证明,一经接收方签字确认,货物安全责任即转移至接收方。
2.2货物送达客户处时,外包装完好无损,打开箱子检查货物,如有异常情况请双方当面确认。变形或破损问题与甲方无关,需及时处理。
2.3如发生货物丢失,我们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将从当月运费中扣除,不会影响当月费用结算。
3、委托承运费用及结算方式:
1)委托承运费用指的是将货物从始发地运送到目的地所需支付的运输成本。
2)双方约定的承运费用将根据《发货价目表》和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费用作为收费标准依据。结算时将以乙方发货人员签署的《物流货运托运书》和甲方开具的货运单作为结算凭证。
3)、原则上甲乙双方约定的《发货价目表》的执行周期为合同期内有效,遇国家油价调整7%弧度以上重新协商价格,《发货价目表》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子盖章确认才有效,临时费用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
4)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快递运输费用结算采用月结方式。每月费用需在次月的5号之前进行对账,并提交相应的发票。结算日期为每月的10号前完成。发票类型为普通物流发票。
5)、甲方在结算周期到期向乙方出具结算清单,乙方在收到结算清单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付款(节假日顺延);(双方财务人员根据相互确认的《发货价目表》和其他收费标准核实运费金额);乙方可采用汇款的结算方式。
4、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约定时间把货物摆放到双方约定地点,并且保证交接前货物包装完好。
2)、乙方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3)、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乙方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它的费用。
4)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快递运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5、违约责任和赔偿:
1)甲方承诺按照约定的到货时间表运送乙方的货物。除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甲方应承担逾期延迟到达的责任。每延迟1天,甲方应支付10元/票的罚款;若延误超过5天,该票的运费将全免。但甲方不承担因延误而产生的其他责任,且不会影响其他业务款项的正常结算。
2)甲方应当将货物运送至托运书或运货单指定的地点或收货人,如因运输过程中货物运错目的地或收货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将货物送达正确的目的地或收货人。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能及时送达,导致货物滞留在仓库,乙方有权按照延期交付货物的规定对甲方进行处罚(详见前文第1条款)。
3)在乙方货物丢失的情况下,我们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单票货物丢失,最高赔付为货物的原价,最高赔偿金额为20xx元/票。如果有交通部门出具的车祸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每票最高赔偿100元(湛江、茂名、梅州、韶关、阳江、阳东、阳西、汕尾、掉件最高赔偿500元/票)。对于广东省外的地区,最高赔付为货物的原价,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票。
4)回单的返还期限为自收到货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若超过规定时间,则每延误一天扣罚1元,但最高扣罚金额不得超过货物运费的总额,同时不会影响其他费用的结算。
6、合同的解除:
1)双方解除合同时,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通知期限为30天。
2).协议解除后如尚有待结算费用,一方须在10日内向另一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另一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5天内结算全部费用,延迟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核算滞纳金。
7、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双方共同确认的地点。
8、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签,每次续签期为一年,直至任一方提出终止为止。
9、全国的结算价格为:(附件报价表)。
10、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x年x月x日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鉴于乙方能够为甲方提供高效、便捷的货件快递服务,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承运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故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词语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含义: - "甲方" 指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 指___________________。 - "产品" 指___________________。 - "价格" 指___________________。 - "交付日期" 指_______________。 - "保修期" 指_______________。
1.1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指:门到门的取件及派送服务,免费的货件跟踪查询服务,有偿的标准包装服务(国际货件提供免费标准包装服务(木质包装除外))等。
1.2投递的标的物是指:甲方指定给乙方,并由乙方快递人员投递到甲方指定地点的物品。这些物品被称为“标的物”,每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完整包装的物品被称为一件,其数量将作为快递费用的计量单位。
1.3甲方的责任期限为货件交付给乙方之前至投递对象或其代收人签字接收之后。在责任期限内,如货件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出现毁损或灭失,由甲方承担责任。若货件内部质量问题,乙方在外包装无明显破损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1.4 乙方的责任期间指:乙方快递人员从接到甲方订单并取到甲方货件开始,到收件人或其代收人收到货件为止的时间。乙方应承担责任期间之内货件损毁、灭失的风险。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保证委托乙方投递的标的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含违禁品或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2.2为了确保甲方货物能够准时送达,甲方在委托乙方投递货物时,需要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形状、是否有特殊要求、取件和送件地址、联系人信息以及电话号码等。此外,甲方还需要仔细填写乙方提供的运输单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3甲方承诺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用。
2.4甲方应完成所有运单和其他清单所需文件的填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如果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际运输,甲方有责任自行取得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证和其他政府批文。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货件进行适于运输要求的包装,特殊包装材料费由甲方负担(详见附件一《特殊包装材料费用表》)。
3.2乙方应承担责任期间内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3.3乙方有责任确保甲方货物的安全,并按规定检查货物的寄送要求。同时,乙方需负责处理寄出后三个月内的货物查询事宜。
3.4若甲方的货物未能按时送达,乙方应在发现后的48小时内立即通知甲方。
四、价格及结算
4.1 本合同所适用的价格表见附件二《快递收费标准》。
4.2派送货件的服务费将每月结算一次。具体流程为乙方在次月将上月的费用汇总后,凭借快递单和对应金额的发票交给甲方进行核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将在接下来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五、对货件的查验权
5.1 在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查验甲方的货件时,承运人可以打开发件人委托运送的货件及其附带的运送文件、资料,以供检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承运人无权单方面检查发件人委托运送的货件等。发件人必须保证其委托行为是合法的,所委托承运人运送的货件是可以合法运送的,符合运送要求以及附带的运送文件资料是准确、齐全并合法有效。
5.2如果委托人的行为或委托物品违反了法律规定,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运人对于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6.1如果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害,且甲方未在运单上注明包裹价值并支付相应保费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快递服务的性质和损害情况,按照一定的赔偿标准给予甲方赔偿。
A.丢件赔偿
i.每件货物重量在5公斤以内,如有损坏或丢失,将赔偿200元人民币。
ii.快递公司规定,若快递货件重量在5公斤以上,每超过1公斤部分赔偿20元人民币(按毛重计算)。然而,快递公司规定乙方最高赔偿每票运单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B.损件赔偿
i.5公斤以内货件按其实际损失的成本价值进行赔偿;但是,乙方负责赔偿每票运单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元整。
ii.除了5公斤以下的货件按照实际损失成本进行赔偿,最高赔偿标准为20元/公斤;但是,乙方负责对每张运单进行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C.晚件赔偿
i.乙方应当对以下情况中因其原因造成的延迟派送承担赔偿责任: - 物流公司的失误或延误 - 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战争等 - 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迟派送
a.由于乙方的原因,同城件的送货时间延迟超过了正常时间6个小时以上。
b.由于乙方的原因,外地货件的交付时间延迟超过正常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
ii.若乙方因为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延误,或者未按约定时间派送货物,则应当免除甲方的派送费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乙方需按照运费的两倍进行赔偿;但乙方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票运单的延误责任的最高为200元人民币。
6.2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超过90天,或者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期限
7.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7.2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来终止本合同。在本合同终止时,任何延伸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不受终止的影响。
八、争议的解决与司法管辖
甲、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若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x年x月x日
发货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中通快递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为了促进双方业务的发展并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尊敬的客户:中通速递的运单是专为发货人准备的重要文件,具有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发货人在运单上填写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信息,并签署确认后,即表示同意并遵守本运单的条款,受到法律保护。感谢您选择中通速递,祝您快递顺利!
注意事项: 1. 填写中通速递详情单前,务请认真阅读该单后面的“用户须知”。 2. 请完整并如实填写详情单内项目。
3.为了确保快件能够准确投递并及时联系到收件人,请务必提供收件人和发件人的手机号码和电话号码。 请您提供收件人和发件人的手机号码和电话号码。
4.请勿在包裹中夹带现金、危险品或任何禁止邮寄的物品。感谢您的配合。
5.根据邮政法规,本公司不接收寄递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甲方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和运输部门的规定,且不违反承运人的要求。
2、甲方在委托承运物品时,应当做好适当的包装工作,确保物品能够安全运输。对于特殊性质的物品(如易碎物品、液体物品等),甲方应当采取特殊的包装措施,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告知承运人,确保物品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
3、甲方必须在《中通速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甲方承认中通速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速递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甲方及其授权代理人保证同意并承担中通速递公布的货物运费及相关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中通速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寄件人默认中通速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保价费15元)。
三、承运物品的知情权:中通速递有权了解被承运物品的性质、数量、重量等信息,以便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物品进行检查或处理。
四、托运物品的留置权:如果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托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运费及相关费用,承运人在未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留置所托运的物品,并保留追索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中通速递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以及发运人原因导致的没收。
2、中通速递声明,对于因物品运送延误或遗失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他非主体性损失,概不负责。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速递公司对以下情况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和损失不承担责任:1.由于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地址、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区等发运人原因导致的;
(2)由于托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
易燃、禁止携带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承运人未经声明或包装不当而导致的各种损失。
六、 赔偿限额:
1、对未经保价的包裹,如果发生丢失或损坏,按照每件包裹的3倍邮资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元。
2、对于投保的物品,将按照实际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额限制为人民币贰万元。
3、特殊物品(不包括商业价值)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坏或丢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国家没有相关规定,则按照物品的实际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七、索赔:
1、所有索赔必须在寄出物品后的30天内(以寄出物品的日期为准)由发件人提交,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在提出索赔的同时,客户有责任继续履行并支付所欠运费。发货方无权从索赔中扣除运费。
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条款适用于所有被授予中通注册商标使用权和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实体。
指定代理人。
2、中通速递与发运人之间签订的所有协议,应当符合双方的利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根据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同意一切争议应提交地区仲裁机构解决。
九、合作单价及结算方式:
1、根据乙方提供的《速递价格表》中的合作单价计费标准,甲方每月发件量若超过200件,则按照价格表中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甲方若每月发件量达到300件或总重量超过300公斤,乙方将按照首重0.5元、续重0.5元的标准优惠单价;若甲方每月发件量超过300件或总重量超过500公斤,乙方将按照首重1元、续重1元的标准优惠单价。以上价格均不包含发票税费。
2、甲方与乙方约定,快递费用按月结算。每月的结算日期为当月的3号,即甲方需在每月的3号前将上一个月的快递费用支付给乙方。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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