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市国家税务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需要,经过严格筛选后确定乙方为XX年7月1日至XX年7月1日的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有权承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业务。在与用户签订汽车维修合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并保证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同样负责。
第二条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会超过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投标报价。
第三条乙方应在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及时向甲方书面通知价格调整的依据,但不得调整维管理费率(维修材料加价率)。
第四条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确保所采用的零配件为正规渠道购买的原厂配件。为保证维修质量,乙方应通过生产厂家或官方授权的零配件供应商等正规渠道采购零配件。对于常用的大宗零配件和耗材,如有必要,甲方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指定供应商,乙方必须按要求到指定供应商处采购。
乙方在改变零配件的采购渠道时,有责任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条 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
乙方在进行用户车辆维修时,所采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必须保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原厂辅助材料和工艺。
第六条 用户车辆送修时需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未持有《送修单》的车辆,乙方不得维修(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单,但必须得到用户车辆管理部门的确认),否则,甲方不支付维修费用。
第七条费用结算:用户车辆维修后,经用户验收合格并签字,乙方将根据维修项目的具体情况定期与用户直接结算。所有需要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与保险公司协调处理,并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我们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以及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维修完工后出厂的车辆若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与用户共同要求乙方无偿返工。若乙方违反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我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果投诉情况属实,我将通知乙方及时纠正。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单位名录,乙方根据该名录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按照本合同执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协助解决纠纷。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但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和用户提出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于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我们有权拒绝接受维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符合国家机动车维修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的,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无故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4,甲方需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甲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现除《送修单》外的其他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用户同意后需重新补填《送修单》,甲方才可按照正常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甲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送修单》之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甲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导致车辆事故发生,甲方不承担责任。车辆维修结束后,甲方需将更换的配件交给用户接收司机检验,由用户进行处理,未经用户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处理。
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送修单》回执联,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在《送修单》上不能将材料费列全的需单列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6,在维修保修期内,如果用户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将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如果因为维修问题导致责任事故,经过相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认并非用户自身原因所致,乙方将按照车辆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要求乙方建立健全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及时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并定期向车辆所属单位提交维修和维护建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车辆维修合同规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二,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对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辆转至其他维修厂进行维修。如违反此规定,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合理理由拒绝接受用户维修业务两次以上的情况下;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倘若因任何原因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维修经营资格的,均视为违约行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租借或进行维修厂定点资格的其他任何行为。
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1,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
2,甲乙双方均同意,可就本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提前终止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4,乙方如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乙方因破产、清算、停业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致使无法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视为乙方违约。
(2)乙方设施和设备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满足车辆维修的需求。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各种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XX年7月1日起生效,至XX年7月1日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包括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这些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诚信、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如需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
(4)"配件材料"指的是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维修服务时所使用的零部件和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乙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二、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对50辆出租车的各种维护和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保养、维修,以及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车辆年检等服务。此外,乙方还负责处理交通事故车辆的维修工作。
三、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专属优惠服务: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甲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新车在运营年限内,行驶10万公里以内,上海大众公司规定车主在维护保养期间有权选择合适的维修保养厂,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
3、甲方委托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时,乙方应优先考虑修复车辆,尽量避免更换能够修复的零部件。确实需要更换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零部件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乙方需编制车辆每月维修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计划(甲方提供车辆号牌数据)。
六、甲方车辆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汽车维修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乙方将优先安排维护甲方车辆,确保及时维修,并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进厂、过程、出厂三检制度,以保证维修质量。
七、乙方在车辆维修或保养期间如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承担免费维修和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配件的责任。若乙方维修质量不佳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当进行合理补偿。而若车辆损坏是由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八、乙方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服务。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需共同监督驾驶员按时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乙方有责任确保按时完成维护保养任务。
车辆维修用时如下:
序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备注
a一、二级维护保养1小时内
b小修2小时内
c中修4小时内
d大修8小时内
2、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按需求提供拖车服务。乙方应根据《事故车辆修复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
3、事故车辆修复时间规定(天数),按保险公司事故定损总金额修复出厂时间(以双方或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日为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24小时内完成。
(2)金额在0元以下的,36小时内完成。
(3)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72小时内完成。
(4)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时间,最长时不得超过天。并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维修服务。
4、乙方将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已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的事后工作。一旦接到报案,我们会立即与肇事司机取得联系,迅速赶往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和理赔事宜。
九、维修项目(内容)
1、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应立即通知甲方。经过双方确认后,乙方可以进行相应的维修工作。
2、在维修过程中,甲方签署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文件即表示其同意并认可该维修项目。
3、乙方维修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
4、未经公司同意,乙方司机私自进行维修或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十、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是指在进行小修、大修项目时所收取的人工费用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十一、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双方维修结束后,甲方有权对维修完毕的车辆进行仔细检查。若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且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若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将提出问题并要求乙方解释。若乙方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甲方有权进行投诉。
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在车辆完工后的5日内,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未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则视为甲方已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所有内容。
十二、乙方服务
1、乙方需确保全天候提供24小时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乙
甲方车辆进入工厂后,将享有优先维修维护的待遇,一般的维修保养工作需在一小时内完成,事故车辆则按照第八条规定处理。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收费标准和配件价格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情况。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十三、质量保证
1、乙方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或超过《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2、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若因为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需对经过维修并符合出厂标准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乙方应保证所使用的维修材料为全新的原厂正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标准。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配件材料应具有满足性能,并在使用寿命期内保持良好状态。在维修车辆移交给甲方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缺陷导致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明维修存在缺陷,甲方将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5、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如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相关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十四、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权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甲方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提出索赔,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1)乙方同意免除本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以及车辆停放费用。双方约定按照每小时20元的标准作为补偿计算单位。
(2)乙方应当免费更换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原装合格产品。同时,乙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对更换的零部件延长相应的质量保证期。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车辆出现故障,甲方驾驶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以避免损失扩大。如果驾驶员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乙方有权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后续赔偿责任。双方如有争议,可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后方可进行索赔。
3、如果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即视为乙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十五、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车辆的各类小修及一、二级维护保养的工时费是指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时所需的人工费用,不包括零部件的费用。每台车每月的工时费用是按照实际工时耗费来结算的,费用以人民币计算。
3、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4、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每月31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期,乙方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所有配件、费用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确认后签字。甲方财务部门收到乙方交来的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后,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若超过一个月未完成付款手续,甲方将按照超期时间收取0.03%的滞纳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应自行承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政府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
十六、争议解决
双方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一经签署,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
十七、合同终止: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合同。
十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合同附保养内容及费用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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